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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89号

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特别提示,信达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根据2026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6

年度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由公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8日。

(二)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

的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的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37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7065557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05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合并计算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139263227 94.7057 126191126 2.8872 105201217 2.4071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141911413 94.7663 121956489 2.7903 106787668 2.443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132781434 94.5574 131750079 3.0144 106124057 2.4282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股 4138983309 94.6993 124931134 2.8584 106741127 2.4423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应付款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132490286 94.5508 131735012 3.0140 106430272 2.4352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628896661 73.0220 126455483 14.6829 105889638 12.2951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148633434 94.9201 116082885 2.6559 105939251 2.4240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143174333 94.7952 120965986 2.7676 106515251 2.4372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122595260 94.3244 146348745 3.3484 101711565 2.3272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上述(一)至(九)议案均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同意反对弃权案议案名称序比例比例比例

号票数票数票数(%)(%)(%)《公司2025

1年度董事会62984943973.132712619112614.652210520121712.2151工作报告》《公司2025

2年年度报告63249762573.440112195648914.160510678766812.3994及摘要》《公司2025

3年度利润分62336764672.380013175007915.297610612405712.3224配预案》《公司2025

4年度财务决62956952173.100212493113414.505910674112712.3939算报告》《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

5

备及核销应62307649872.346213173501215.295910643027212.3579付款项的议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

6执行情况及62889666173.022012645548314.682910588963812.2951

2026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

7信额度及授63921964674.220611608288513.478510593925112.3009

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续聘

8会计师事务63376054573.586812096598614.045510651525112.3677所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

9

度薪酬方案61318147271.197314634874516.992710171156511.8100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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