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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制度(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1 00:00 查看全文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制定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相关单位,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并进行关联

交易数据(包括全部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名录)全程及时记录、统计更新、信息披露以及资料存档。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工作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规执行。

(二)客观性原则: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正确是统计价值的根本所在。统

计工作人员在统计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不存在偏见,不受外部影响和制约,真实完成统计,确保各项数据能反映实际情况。

(三)统一原则:公司与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本制度时按照统一标准要求,须按照本制度要求标准完成关联交易统计工作的资料收集。

第二章职责说明

第四条公司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日常跟进本部门发起的关联交易,记录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

(二)负责协助证券事务部完成定期关联交易统计工作的资料收集。

(三)根据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

对本部门发生的全部交易进行关联交易(包括全部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识别工作,并及时将关联交易信息提交至证券事务部。

1第五条财务部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证券事务部提供的关联方目录及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记账工作,确保关联交易数据的准确性。

(二)定期完成关联交易统计工作及编制关联交易数据统计表。

第六条证券事务部的职责包括:

(一)牵头组织定期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工作,协同各相关单位与总部财务部

汇总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数据,初步编制关联交易数据统计表。

(二)做好关联交易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

(三)做好关联交易数据统计资料存档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以及股东会根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关联统计数据进行审批。

第三章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具体执行程序

第一节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证券事务部定期组织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工作,各相关单位与总部财务部负责协助完成统计工作。

第九条证券事务部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组织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工作,对上个

季度总部以及分子公司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进行统计,统计工作须在新季度开始

第1个月15日前完成。

第十条证券事务部于每个年度结束后组织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工作,对公司

上年度总部以及分子公司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进行统计工作,同时须对过往关联交易进行整理,完善关联交易数据。

第二节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工作的开展第十一条在进行关联交易的过程中,各相关单位除了按照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达到审批标准的关联交易通过公司

OA 系统流程提交审批外,还应及时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进行跟踪记录。若关联交易预计增加,各相关单位须将更新后的关联交易数据补充至原审批流程并提交至总部财务部以及证券事务部,以便于证券事务部及时更新、存档数据。

2第十二条在证券事务部组织的定期统计工作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公

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部门发生的全部交易

进行关联交易识别工作,包括对于关联交易以及关联方进行识别等,及时对于异动的数据进行登记、更新。并按照统计工作安排,将本部门更新后的预计关联交易发生额按时通过公司 OA 系统流程向证券事务部提交。

第十三条财务部按照统计工作安排,每月整理、汇总关联交易数据,根据

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编制关联交易数据统计表并提交至证券事务部。

第三节关联交易统计数据的审批与存档

第十四条证券事务部不定期组织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工作,根据各相关单位、财务部提交的关联交易统计数据,将完成的关联交易数据提交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证券事务部应根据规定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以及相关资料存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宜。

第十七条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将予以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列明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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