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6年5月22日刊登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
凭证资料(如有);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2026年5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1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5月2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14:30在贵州省
仁怀市茅台镇茅台会议中心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华主持。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
东的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
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9215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33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7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4798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3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8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74013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166%。
3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734033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反对244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4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366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同意873472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反对201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339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3.《关于聘请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71386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3%;反对20800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0%;弃权5477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253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63%;反对2080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5%;弃权547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2%。
4.《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安排的议案》
同意873780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反对120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1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64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2%;反对120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2%;弃权1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
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387849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93%;反对27741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41%;弃权7487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6%。
56.《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议案》
同意164264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6%;反对408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弃权208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264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6%;反对40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8%;弃权208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6%。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7.《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7.01选举陈华为董事
同意8638724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9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4739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92%。
根据表决结果,陈华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7.02选举王莉为董事
同意864767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56352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23%。
根据表决结果,王莉女士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7.03选举周雪为董事
同意8640998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5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4967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71%。
6根据表决结果,周雪女士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8.《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8.01选举郭田勇为独立董事
同意864899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7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5767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23%。
根据表决结果,郭田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8.02选举盛雷鸣为独立董事
同意864446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13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71%。
根据表决结果,盛雷鸣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8.03选举王鑫为独立董事
同意8649299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5797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05%。
根据表决结果,王鑫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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