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00033号
致: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一科技”)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文一科技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文一科技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文一科技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35286733股,占文一科技总股份的22.2727%,均为截止至2023年2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文一科技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350736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3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45%。文一科技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上述提案由文一科技第八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选举董事采用了累积投票的方式。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83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9900%;
反对350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98.3598%;反对3500股;弃权0股。
2、审议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1《关于补选杨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7363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39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票。
杨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2《关于补选惠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7363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39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票。
惠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文一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