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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佳科技: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2 00:00 查看全文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1、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

3、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平衡关系。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

5、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

1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和确保足额现金

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司股本规模等实际情况,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和投资者回报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2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内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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