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2024〕 45号
关于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宏、陈保华
、张美、祝永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披露的《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部已超过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十二个月涉及金额1150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理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和 监会公告 E2022〕公司募集资金管
(证
15号)第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
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宏、总经理陈保华
、息披
首席财务官张美、董事会秘书祝永华违反《上市公司信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四条、第五十一条的公息规定对司信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二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亻丁。
年4月0′浙江证监局办公室2024年4月16日印发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