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和关联交易制度》《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以及公司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理财机
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大额存单、信托计划、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
第四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稳健、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
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仅限于风险评级较低的理财产品,不包括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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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议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议权限划分如下:
(一)经营管理层审批权限: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授权公司总裁行使审批决策权;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股东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公司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
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确定审议权限及披露要求。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职责分工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照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合规与披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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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交易金额判断审批层级,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的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理财业务
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委托理财做好台账登记,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
司总裁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总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委托理财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四章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公司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应当相互独立,资
金由财务管理中心指派专人管理,严禁个人名义调动理财资金。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财务相关人员在委托理财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并应关注跟踪及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以及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情形等),应当及时向公司总裁报告,必要时由公司总裁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披露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审议通过委托理财事项后,有关决议需公开披露时,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
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规
定流程或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或由于工作不尽职等原因,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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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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