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及代码:华海药业、600521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一鸣联系方式:0571-87902735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洵联系方式:0571-8790257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号)批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数量为41152263股,发行价格为14.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4.54元,扣除发行费用17680629.0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2319365.51元。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5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海
药业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华海药业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5年度的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划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已与华海药业签订《保荐协
2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1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案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华海药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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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业务发展情况,对华海药业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2025年度华海药业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
4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
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的违法违规情形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2025年度华海药业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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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华海药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6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督促华海药业依照相关规定健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督
7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
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
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范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保荐机构对华海药业的内控制度的设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华海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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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与规则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机构督促华海药业严格执行信息披
9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文件或重大遗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保荐机构对华海药业的信息披露文件进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
10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易所报告的情况
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2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2025年度,华海药业及其控股股东、实
11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
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等事项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2025年度,华海药业及其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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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2025年度,华海药业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13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14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2025年度,华海药业未发生前述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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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162025年度,华海药业不存在前述情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3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华
海药业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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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海药业持续督导期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实际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华海药业在持续督导期内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4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华海药业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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