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659 号
致: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30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
5月23日下午14点00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临海市汛桥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关于选举李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2关于选举陈保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3关于选举祝永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4关于选举单伟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5关于选举苏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取消监事会暨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4.《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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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9.《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与赞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和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22.《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3.《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4.《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4.01关于选举李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4.02关于选举王学恭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4.03关于选举邓川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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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持股数共计382771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855%。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7名,代表股份共计181841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2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70人,共计代表股份564612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87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62555854股,反对1619994股,弃权436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6%,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62553254股,反对1619994股,弃权439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2%,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62560954股,反对1614994股,弃权436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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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6%,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562734634股,反对1751814股,弃权126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3%,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562557854股,反对1626094股,弃权428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关于选举李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61071562股,反对3024980股,弃权5162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8%,表决结果为通过。
6.02关于选举陈保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61023360股,反对3383882股,弃权2055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2%,表决结果为通过。
6.03关于选举祝永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62024634股,反对2070908股,弃权5172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6%,表决结果为通过。
6.04关于选举单伟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61040060股,反对3055582股,弃权5171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72%,表决结果为通过。
6.05关于选举苏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61589220股,反对2509922股,弃权5136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4%,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562378454股,反对1669894股,弃权564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2%,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62382114股,反对1762928股,弃权4677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9%,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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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562565754股,反对1589988股,弃权4570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4%,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同意562486154股,反对1641488股,弃权4851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3%,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62361954股,反对1779888股,弃权4709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3%,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取消监事会暨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
同意562561754股,反对1586688股,弃权4643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7%,表决结果为通过。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562579854股,反对1575588股,弃权4573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9%,表决结果为通过。
14.《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5618676股,反对8523266股,弃权4708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70%,表决结果为通过。
15.《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5835276股,反对8323666股,弃权4538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53%,表决结果为通过。
16.《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55613776股,反对8541666股,弃权4573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61%,表决结果为通过。
17.《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55952676股,反对8206266股,弃权4538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61%,表决结果为通过。
18.《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55951176股,反对8201266股,弃权4603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59%,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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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56043456股,反对8105286股,弃权4640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22%,表决结果为通过。
20.《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与赞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55937628股,反对8527614股,弃权1475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35%,表决结果为通过。
21.《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和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同意555961276股,反对8208566股,弃权4429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7%,表决结果为通过。
22.《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555971076股,反对8201966股,弃权4397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94%,表决结果为通过。
23.《关于修订〈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55945176股,反对8228166股,弃权4394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8%,表决结果为通过。
24.《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4.01关于选举李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0870732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984%,表决结果为通过。
24.02关于选举王学恭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0811261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931%,表决结果为通过。
24.03关于选举邓川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1121756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43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4、6-9、11、13、24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9、10、12、
13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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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0659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年月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