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海药业股票代码:600521公告编号:临2026-012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作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裁决金额:申请人需补偿公司约700万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如按本次仲裁裁决履行,预计将增加本公司营业外收入约700万美元以及需冲回原先针对该仲裁事项计提的预计负
债4847万元人民币。鉴于公司尚不能确定申请人对裁决的履行情况,因此该裁决结果对公司的损益影响以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庭作出的国际商会第 26079/PTA/XZG 号案件《裁决书》,涉及公司与 Sandoz AG(山德士公司,以下简称“山德士”)及其下属两家企业1关于缬沙坦原料药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仲裁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山德士及其下属六家企业因公司供应的缬沙坦原料药杂质问题,认为公司违反了与其签订的《框架供货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向位于德国汉堡的中欧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山德士提起仲裁后,经公司与山德士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将仲裁机构变更为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由 ICC仲裁庭进行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2021年9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
1山德士下属另外四家企业撤回了申请。
1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1号)、《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所涉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3号)。
二、本次仲裁的最新进展
2026年 2月 26日,公司收到 ICC仲裁庭作出的国际商会第 26079/PTA/XZG
号案件《最终裁决书》,仲裁庭裁定,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驳回了山德士及其下属两家企业对公司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并要求山德士及其下属两家企
业向公司补偿公司为应对本案仲裁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合计约700万美元。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上诉。根据德国法律,山德士及其下属两家企业有权于收到纸质版本《最终裁决书》后3个月内(在特定情况下可获得不超过1个月的延期)基于以下理由在德国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1)特定的程序事由
或(2)争议事项根据德国法律不具有可仲裁性或(3)承认或执行该裁决将导致违反公共政策。
三、对公司的影响
如按本次仲裁裁决履行,预计将增加本公司营业外收入约700万美元以及需冲回原先针对该仲裁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4847万元人民币。鉴于公司尚不能确定申请人对裁决的履行情况,因此该裁决结果对公司的损益影响以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仲裁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裁决履行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