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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航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5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2]第0795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贾平、田维佳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36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0月28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上述通知、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提案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等有

关规定事项,且对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提案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2997604股占公司

2022年11月7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52.6815%。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21238152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52.529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16084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0.15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视频出席)、董事会秘书及大会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雷自力先生委托董事于险峰先生(视频)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及其子议案《选举丁峰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徐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选举蔡晖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选举石仕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选举于险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选举严德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其子议案《选举赵治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陈和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王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及其子议

案《选举李国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选举谭波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等三组提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后,经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汇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数据,本所律师确认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及其六个累计投票子议案,即选举丁峰涛先生、徐毅先生、蔡晖遒先生、石仕明先生、于险峰先生、严

德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等提案,以采用累计投票方式表决,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其三个累计投票子议案,即选举赵治纲先生、陈和平先生、王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等提案,采用累计投票方式表决,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及其二个累计投票子议案,即选举李国春先生、谭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等子提案采用累计

投票方式表决,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第4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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