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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航股份: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5]第01206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波、贾平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36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见证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13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上述通知、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提案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等有关

规定事项,且对本次股东会拟表决提案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股东会参加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计

1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9060528股占公司2025年12月23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51.70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20512962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50.735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930908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0.972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部分视频出席)、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险峰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持

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及子议案《于险峰先生》《乔堃先生》《蔡晖遒先生》《何松伟先生》《宗永建先生》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子议案

《陈和平先生》《李岳军先生》《吕小林先生》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后,经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汇总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数据,本所律师确认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汽车系统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航

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情况下,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及子议案《于险峰先生》《乔堃先生》

《蔡晖遒先生》《何松伟先生》《宗永建先生》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子议案《陈和平先生》《李岳军先生》《吕小林先生》按累

积投票方式,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新提案本次股东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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