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的,各项目实施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投项目,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八条公司规划部门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论证,对准备实施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募投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募集
资金用途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进度、监督检查情况;募投项目发生变更时,规划部门应对变更原因、新项目的可行性、盈利能力等进行论证。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
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规划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一)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二)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
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项账户实施,开展现金管理应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十四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存在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五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
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可以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投项目,应按规定
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7.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六章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
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于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七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
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贵航股份财〔2023〕72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