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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长园集团财务造假 大华所被罚773.58万

中国证券网 2022-05-16 17:49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5月16日,深圳证监局网站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涉长园集团财务造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华所)被深圳证监局罚款773.58万元。深圳证监局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深圳证监局表示,大华所出具的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证证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

大华所为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基强、张洪富,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200万元;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莫建民、陈良,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210万元。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具体来看,其共有7方面问题,包括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存在缺陷;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审慎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关系;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以及合并报表时计算数据错误。

例如,在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大华所未识别出长园长园和鹰因业绩承诺产生的舞弊动机和压力。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以现金方式收购长园和鹰80%股权。该收购存在业绩承诺,即长园和鹰在2016年度、2017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少于35,000万元;若长园和鹰业绩未达承诺目标,则业绩补偿义务人须进行业绩补偿,补偿金额=(3.5亿元-业绩承诺期间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3.5亿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64.20%。长园集团披露,长园和鹰2016年度、2017年度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合计33,200.62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约95%,接近达标。

大华所2016年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未识别出长园和鹰因业绩承诺产生的舞弊动机和压力,未恰当评估长园和鹰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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