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上海园维部分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出售上海园维部分合伙份额,交易对手方中有两名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我们向公司了解了园维科技及维安电子的历史股权类交易和评估情况,公司提供了估值报告作为参考资料。本次交易价格是公司与9名交易对手方共同协商确定的,价格公允。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上海园维部分合伙份额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赖泽侨王苏生彭丁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