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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园: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ST长园 --%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集团本部、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公司集团本部、所属全资、控股子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及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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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分管,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公司依据相关法规、企业规模及生产经营特点,合理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和职业

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

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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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印章管理、担保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研发管

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

第3页共9页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审计委员会要求,组织实施对集

团管理范围内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下属重要企业负责人的离任,原则上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管理需要,亦可对在职领导人员(如长期任职、经营管理问题突出等情形)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内容应当聚焦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其本人履行经济责任、廉洁从业、勤勉尽责的相关情况。审计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汇报。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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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

委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纪律处分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审计计划立项、成立审计项目组、编

制审计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程序、审计结果沟通、出具审计报告、

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档案等,具体如下: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

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监察机构协管领导、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或其他授权委托文件,成

立审计项目组,需要时,可以邀请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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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项目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四)审计项目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审计项目组按项目审计方案执行审计,依照审计内容和审计要求,独

立、客观地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六)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后,应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稿前,应

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需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整改计划措施,审计项目组对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做出必要修改,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七)正式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机构协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签发被

审计单位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

(八)审计项目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九)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并提交审计项目组有关整改情况报告。审计项目组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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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及时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

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位部门业绩评价、人员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

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八章内部审计执业保障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公司应

当切实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做好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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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被审单位应当充分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落实专门场所,配备内审联系人员,及时提供内审所需资料等。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

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等处罚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举报人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

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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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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