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2-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规定期限内已将本次股东会会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融资融
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和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长园新材料港5栋3楼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与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3-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9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3102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730%(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058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49%。
根据贵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取得的统计结果数据,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38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043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381%。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如下:
1.《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88430704股,反对4234041股,弃权437700股。
-4-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462296股,反对4234041股,弃权437700股。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88368104股,反对4295041股,弃权43930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399696股,反对4295041股,弃权439300股。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88344904股,反对4318241股,弃权43930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376496股,反对4318241股,弃权439300股。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023904股,反对4618341股,弃权46020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055496股,反对4618341股,弃权460200股。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法律意见书
5.《关于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发放的议案》
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5.01关于原董事长乔文健2025年度薪酬发放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485920377股,反对6364187股,弃权817881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951969股,反对6364187股,弃权817881股。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02关于原董事长吴启权2025年度薪酬发放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79909462股,反对6530987股,弃权847081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755969股,反对6530987股,弃权847081股。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03关于董事邓湘湘2025年度薪酬发放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537318股,反对5034187股,弃权53094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568910股,反对5034187股,弃权530940股。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04关于董事陈美川2025年度薪酬发放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717464股,反对4824041股,弃权560940股。
-6-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749056股,反对4824041股,弃权560940股。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05关于职工代表董事张广嘉2025年度薪酬发放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383404股,反对5158101股,弃权56094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414996股,反对5158101股,弃权560940股。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06关于职工代表董事熊胜辉2025年度薪酬发放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388204股,反对5152801股,弃权56144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419796股,反对5152801股,弃权561440股。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223544股,反对4340461股,弃权53844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255136股,反对4340461股,弃权538440股。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7-法律意见书
7.《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978032股,反对22568373股,弃权55604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009624股,反对
22568373股,弃权556040股。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2025年度述职。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