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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高纤: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5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

航律师、刘莹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黄埭镇春秋路8号江南大厦1901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14:00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黄埭镇春秋路8号江南大厦1901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网

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7人,其中现

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526,264,0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88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21,192,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960%,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072,0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2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25,714,8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6%;反对536,42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9%;弃权12,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42,8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7532%;反对536,4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1011%;弃权12,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持股份总数的0.1457%。

(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25,748,6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0%;反对469,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弃权46,28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76,6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4.1376%;反对469,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3359%;弃权46,28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5265%。

(三)《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25,748,6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0%;反对502,62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弃权12,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76,6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4.1376%;反对502,6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7167%;弃权12,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457%。

(四)《2022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525,714,8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6%;反对469,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弃权80.08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42,8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7532%;反对469,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3359%;弃权80,08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9109%。

(五)《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525,760,9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4%;反对490,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弃权12,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88,94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4.2777%;反对490,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5766%;弃权12,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457%。

(六)《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25,748,6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0%;反对502,62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弃权12,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76,6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4.1376%;反对502,6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7167%;弃权12,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457%。

(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525,522,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0%;反对536,42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9%;弃权205,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50,5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1.5660%;反对536,4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1011%;弃权205,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3329%。

(八)《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525,522,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0%;反对716,42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1%;弃权25,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50,5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1.5660%;反对716,4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1485%;弃权25,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85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九)《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525,522,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0%;反对716,42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1%;弃权25,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50,5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1.5660%;反对716,4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1485%;弃权25,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855%。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航

负责人:刘莹珠

徐晨刘莹珠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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