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
航律师、刘莹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黄埭镇春秋路8号江南大厦1901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4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8日14:00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黄埭镇春秋路8号江南大厦1901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网
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4人,其中现
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0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523,695,1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406%,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21,742,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278%,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1,953,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2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23,515,9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175,42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弃权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21,793,40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8%;反对
1,897,94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4%;弃权3,800股,占参与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21,793,40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8%;反对
1,896,8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2%;弃权4,920股,占参与表
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21,793,40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8%;反对
1,896,8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2%;弃权4,920股,占参与表
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五)《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候选人姓名得票数中小投资者票数是否当选
陆利康521,752,0144,280,008当选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一)、(二)及(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议案(五)为累积投票议案,
已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五)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已
单独计票.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业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航
负责人:刘莹珠
徐晨刘莹珠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