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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高纤:江南高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构。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九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内部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根据其在

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二)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从业

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和基本劳动报酬;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期内实现效益情况以及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

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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