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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高纤:江南高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梁立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8号江南大厦1901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0日14:00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8号江南大厦1901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47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4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42,258,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125%,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24,687,4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979%,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7,570,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4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35,021,86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55%;反对4,146,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45%;弃权3,090,3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0%。

(二)《关于修订<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533,466,28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86%;反对5,679,26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3%;弃权3,112,7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1%。

(三)《关于修订<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33,080,78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5%;反对6,086,76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4%;弃权3,090,7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1%。

(四)《关于修订<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同意533,179,88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58%;反对5,980,16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8%;弃权3,098,2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4%。

(五)《关于修订<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33,887,20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62%;反对5,279,8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6%;弃权3,091,2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2%。

(六)《关于修订<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534,732,68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21%;反对6,920,26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1%;弃权605,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七)《关于修订<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534,563,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09%;反对7,075,80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8%;弃权619,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八)《关于修订<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535,194,08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72%;反对6,446,86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8%;弃权617,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0%。

(九)《关于修订<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536,092,48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29%;反对5,560,86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5%;弃权604,9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十)《关于修订<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34,759,18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0%;反对6,885,46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97%;弃权613,6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5 经办律师:

负责人:

许航

徐晨

梁立新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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