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千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暨相关授权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暨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暨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
在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2.“”公司拟通过中铁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资本)作为代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中铁资本为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中铁资本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定价为市场定价,本项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巳回避表决,董事会
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