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 600529 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及任职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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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兼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设立 ESG 工作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所有高级管理人员任副组长,为公司 ESG 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七条 公司证券工作办公室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充分了解公司的市场状况、主营业务、人力资源、技术储备等,全面评估公司的战略风险,避免因战略失误可能导致企业过度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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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投融资方案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环境、社会、治理(ESG)或可持续发展(统称“可持续发展”)目标、规划、治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等;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企业管理处、企业发展处、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做好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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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总经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经理;
(四)由总经理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
会关于 ESG 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向 ESG 工作小组上报公
司 ESG 相关资料;
(二)由 ESG 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形成相关年度报告,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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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如采用现场会议以外的方式召开会议,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因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有公司证券工作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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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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