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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201 号
致: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在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药玻路1号山东药
玻公司研发大楼辅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扈永刚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
2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013人,代表股份16618794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42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632754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2474%;
反对24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638%;
弃权47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888%。
(二)表决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629661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613%;
反对280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906%;
弃权41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81%。
(三)表决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626261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8567%;
反对280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873%;
弃权75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560%。
(四)表决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629344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422%;
反对285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208%;
弃权39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70%。
4(五)表决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637927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5587%;
反对22199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358%;
弃权17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55%。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163496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02%;
反对25651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435%;
弃权12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63%。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1613059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0623%;
反对46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820%;
弃权25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57%。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1623962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7184%;
反对368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194%;
弃权10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22%。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1625313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7997%;
反对35008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065%;
5弃权15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38%。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1629724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651%;
反对28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943%;
弃权3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06%。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1631114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1487%;
反对264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936%;
弃权4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77%。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计提2024年度激励基金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1613254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0740%;
反对46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790%;
弃权24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70%。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议案》
13.01董事候选人:扈永刚
同意158827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5708%。当选公司董事。
13.02董事候选人:张军
同意1596749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0809%。当选公司董事。
13.03董事候选人:陈刚
同意1586495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4639%。当选公司董事。
613.04董事候选人:王兴军
同意1585993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4337%。当选公司董事。
13.05董事候选人:张太刚
同意1587847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5453%。当选公司董事。
13.06董事候选人:冯加友
同意158942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6404%。当选公司董事。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议案》
14.01独立董事候选人:孙宗彬
同意1595177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9863%。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14.02独立董事候选人:顾维军
同意1589730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6586%。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14.03独立董事候选人:陈茂鑫
同意1589395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6384%。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的议案》
15.01监事候选人:焦守华
同意1586245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4488%。当选公司监事。
15.02监事候选人:申永刚
同意158811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5612%。当选公司监事。
7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十三)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扈永刚、张军、陈刚、王兴军、张太刚、冯加友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上述第(十四)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孙宗彬、顾维军、陈茂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第(十五)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焦守华、申永刚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金俊战阳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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