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经审查,我们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要求,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5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1(3)未发现参与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及摘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合理有据。
五、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现状、盈利情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股东回报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2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查,我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遵循
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初步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2025年度,未发现公司有违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事项发生。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八、关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在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
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本次公司在不超过12亿元(每一时点,循环使用)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此限额内资金循环使用。
九、关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
3存款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结构性存款,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在不超过6亿元(每一时点,循环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购买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在此限额内资金循环使用。
十、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关于聘任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4十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马来西亚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系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发展需要,有助于公司拓展业务领域、优化业务布局,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已对本次投资涉及的潜在风险进行充分识别、评估,并制定了相应风险管控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财务风险整体可控,未发现重大财务及内部控制缺陷。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3月7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