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作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就公司2021年度内发生的担保事项说明如下:
1、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况;
3、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全资子公司上海诺德生物实业有限公司为母公
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农商银行申请办理短期借款0.2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21年12月31日,子公司为母公司总计担保金0.2亿元。中金集团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申请办理长期借款1.32亿元(其中0.27亿已在一年期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中金集团为交大昂立总计担保金额1.32亿元。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公司资金占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手续,并已及时在证监会及上交所指定报纸及网站上予以充分披露。
独立董事签字:
李霞、刘峰、朱网祥、乔玉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