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保护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后,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
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并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优化公司业务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发行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充分考虑了
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资金成本等因素,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方向,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有关要求,有效保障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吕文栋郑远民郑登津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