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发行人”、“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豫光金铅股票代码600531
注册资本120926.2698万元注册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办公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金刚董事会秘书李慧玲
联系电话0391-6665836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9月3日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1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
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豫光金铅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议事
规则以及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
益的内控制度;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出具相关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
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2026年3月,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李常均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继续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委派宋维平接替李常均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上市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豫光转债”的议案》,国联民生承销保荐认为:豫光金铅本次提前赎回“豫光转债”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规的要求
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四、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上市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3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豫光金铅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部分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义务。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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