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80人,代表股份38853490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5.637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78人,代表股份6573516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293%。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金刚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3871796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1%;
反对票为12414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弃权票为11390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3871846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4%;
反对票为12414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弃权票为
10890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3、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为3871838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2%;
反对票为12424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7%;弃权票为
10870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为3871575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4%;
反对票为12714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2%;弃权票为
10600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387176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3%;
反对票为12514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0%;弃权票为
10720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38717005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7%;
反对票为133825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4%;弃权票为
26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4370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237%;反对票为1338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358%;弃权票为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05%。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票为387193705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8%;
反对票为1310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1%;弃权票为
31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4393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597%;反对票为13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930%;弃权票为3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73%。
8、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票为3871386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6%;
反对票为1289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7%;弃权票为
10720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4338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759%;反对票为128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611%;弃权票为107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631%。
9、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2025年度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386974005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2%;
反对票为1477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3%;弃权票为
83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4174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255%;反对票为14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478%;弃权票为8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67%。
10、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确定及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386958505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2%;
反对票为1512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3%;弃权票为
6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4158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019%;反对票为15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3011%;弃权票为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71%。11、关于为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票为641128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21%;反对票为1579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31%;弃权票为
42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411286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21%;反对票为15797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31%;弃权票为426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1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供货合同(氧化锌、白银)》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642050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23%;反对票为149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4%;弃权票为
39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420506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23%;反对票为149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4%;弃权票为396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13、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购货合同(铅渣、铜渣、银浮选渣)》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643370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31%;反对票为136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97%;弃权票为
37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433706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31%;反对票为136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97%;弃权票为376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 B座 11 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