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豫
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机构,对豫光金铅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备案。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和定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期回访,并进行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
4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情况。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
5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情况。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1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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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诺。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7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并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
8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制度、规则。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关制度,未发现公司向上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9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10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的事项。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11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的事项。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
12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予以纠正。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13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制人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报道,未发现公司存在应
14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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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情况。
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
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16作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现场检查。
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核
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
17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
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等。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进
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豫光金铅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豫光金铅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豫光金铅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