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1证券简称:豫光金铅公告编号:临2026-060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是否在前期预计本次担保是否有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担保余额(不含本额度内反担保次担保金额)上海豫光金铅国际10000万元39082万元是否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源丰有色金属3000万元43870.14万元是否有限公司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430300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65.78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近日公司为其提供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8月1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
发区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因授信业务即将到期,2026年8月19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重新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原担保合同(5000万元)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08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2、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授信业务到期,2026年8月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重新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西源丰提供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原担保合同(3000万元)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3870.1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担保、为江西源丰提供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8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和2026年 2月 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无)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全资子公司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91836646L成立时间2014年1月28日
注册地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1888弄 11号 3楼 303室-K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
品)、矿产品、金银饰品、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
经营范围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
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3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项目/2026年1-3月/2025年度(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151660.4255772.16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25269.0833344.29
资产净额26391.3422427.87
营业收入13197.357187.11
净利润3963.483032.94
注:上表营业收入按净额法口径列示
2、被担保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全资子公司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法定代表人李新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25561057744X成立时间2010年08月27日注册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金山路1号
注册资本31185.86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危险废物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
经营范围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贸易经纪,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饲料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3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项目/2026年1-3月/2025年度(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99434.7598587.08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89340.6588066.37
资产净额10094.1010520.71
营业收入39274.56149008.13
净利润-483.16-13299.56
注:上表营业收入按净额法口径列示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无)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
区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被保证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于2026年8月3日签订的主合
同(名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100101845-2026年(浦开)字01107号)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债权金额为:200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期限为12个月。
5、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
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8月19日起至
2027年8月1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
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
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5、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
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
3、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2026年永中银源丰额字01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
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5、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
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上述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种: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0000.00元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江西源丰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未超过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中公司对上海豫光、江西源丰的预
计担保额度;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30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7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2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69%;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90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09%。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