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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建设:栖霞建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8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8-31 查看全文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

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其中,公司债券(包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仅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约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

3、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何知情人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的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中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2报告书的信息披露将遵照相关管理办理进行执行。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

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3(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该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4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

监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5(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6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

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初审;

(四)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无异议后,将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

事会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和监事审阅;

7(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决议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监事会发布的公告,经监事会主席审核批准后,交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董事会公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报告责任人,在知悉公司需

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公司总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2、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以通讯或会议的

方式使董事会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临时报告中作出说明;

3、董事会秘书组织收集临时报告的相关材料,并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

4、临时报告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管理证券投资部,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8况;

(二)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六)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证券投资部作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经董事

会秘书授权,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相关部门应对证券投资部的信息披露事务进行配合。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报告职责。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9料。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和传闻,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就此传闻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第六章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章所称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主要针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参照执行。本章所称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的信息,并在债券存续期间及时披露其变更情况。

第五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债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债券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

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

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1(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四)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无偿划转;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七)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八)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

(十)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一)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

(十二)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十四)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五)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

12(二十三)公司名称变更;

(二十四)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二十五)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二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发行人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七)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债权登记日前,披露付息或者本金兑付等有关事宜。

债券附利率调整条款的,公司应当在利率调整日前,及时披露利率调整相关事宜。

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赎回条件后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发布赎回提示性公告。赎回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

债券附回售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回售条件后及时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第五十三条有关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管理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董秘办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

第五十六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

13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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