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控制,充分发挥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审核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及《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对年审计划
进行审核,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初步评价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前进行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发表审核意见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则,不得有损害公司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交易。
1第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进行专业沟通;内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事宜,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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