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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中电投资拟转让中电信用股权所涉及的中电信用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卓信大华评报字[2026]第213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3 00:00 查看全文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卓信大华评报字(2026)第2135号(共一册 第一册)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0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 1111030005202601156

合同编号: 2026-HT0833

报告类型: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卓信大华评报字(2026)第2135号

报告名称: 涉及的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结论: -50,240,229.83元

评估报告日: 2026年08月19日

评估机构名称: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签名人员: 李梦帆 (资产评估师)刘晓乐 (资产评估师)

李梦帆、刘晓乐已实名认可

℃(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信息)

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6年08月19日

ICP备案.号京ICP备2020034749号

日录

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5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5

二、评估目的 14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5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6

五、评估基准日 16

六、评估依据 17

七、评估方法 2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30

九、评估假设 30

十、评估结论 32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34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6

十三、评估报告日 37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38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

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正文中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根据《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决议》(2024年12月31日),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此项经济行为已获得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复。本次评估目的是对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公允反映,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委托人指定的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账面资产总计31.3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1.20万元,非流动资产0.17万元;账面负债总计5,185.24万元,其中流动负债5,185.24万元,无非流动负债;账面净资产-5,153.87万元。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市场法。

评估结论:本资产评估报告选用资产基础法之评估结果为评估结论,即: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计31.37万元,评估价值161.21万元,评估增值129.84万元,增值率413.90%;账面负债总计5,185.24万元,评估价值5,185.24万元,评估无增减变动;账面净资产-5,153.87万元,评估价值-5,024.03万元,评估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增值129.84万元,增值率2.52%。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A B C=B-A D=(B-A)/A

流动资产 1 31.20 31.20 - -

非流动资产 2 0.17 130.01 129.84 76,181.78

长期股权投资 3 - 101.46 101.46

固定资产 4 0.17 0.31 0.14 81.83

无形资产 5 - 28.25 28.25

资产总计 6 31.37 161.21 129.84 413.90

流动负债 7 5,185.24 5,185.24 - -

非流动负债 8 - - -

负债总计 9 5,185.24 5,185.24 - -

净资产 10 -5,153.87 -5,024.03 129.84 2.52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和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本次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本报告使用有效期不得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应注意本报告正文中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卓信大华评报字(2026)第2135号

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市场法,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行为涉及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5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

企业名称: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幢18层180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3800A

法定代表人:许海东

注册资本:148,465.2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08-27

经营期限:2012-08-27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3层27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721134C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注册资本:11,996.75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08-22

经营期限:2014-08-22至2064-08-21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电安捷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玺客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成立,目前已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初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信翼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洛克达科贸有限公司、北京融科汇金投资管理中心投资;营业期限:长期。公司设立时的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实缴金额 实缴比例

1 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00.00 50.00% 5,000.00 50.00%

2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20.00% 2,000.00 20.00%

3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900.00 9.00% 900.00 9.00%

45 深圳市鸿信翼展科技有限公司 900.00 9.00% 900.00 9.00%

5 北京洛克达科贸有限公司 700.00 7.00% 700.00 7.00%

6 北京融科汇金投资管理中心 500.00 5.00% 500.00 5.00%

合计 10,000.00 100.00% 10,000.00 100.00%

2016年12月20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深圳市鸿信翼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洛克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融科汇金投资管理中心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9.00%股权(900万元)、7.00%股权(700万元)、5.00%股权(500万元)转让给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1月12日,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融科汇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其持有的500万元出资(占5.00%股权)转让给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转让价格为等价受让。

同日,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洛克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其持有的700万元出资(占7.00%股权)转让给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转让价格为等价受让。

2017年1月17日,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鸿信翼展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其持有的900万元出资(占9.00%股权)转让给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转让价格为910万元。就本次股权转让,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并于2017年1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实缴金额 实缴比例

1 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00.00 50.00% 5,000.00 50.00%

2 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00.00 21.00% 2,100.00 21.00%

3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20.00% 2,000.00 20.00%

4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900.00 9.00% 900.00 9.00%

合计 10,000.00 100.00% 10,000.00 100.00%

2018年1月26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9.00%股权(900万元)转让给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1月,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其持有的900万元出资(占9.00%股权)转让给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转让价格为等价受让。

2017年,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财兴资评字(2017)第150号评估报告确认。根据该报告,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5月31日的资产总额8,903.33万元,负债总额71.17万元,所有者权益8,832.16万元。

就本次股权转让,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并于2018年6月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实缴金额 实缴比例

1 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00.00 50.00% 5,000.00 50.00%

2 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 30.00% 3,000.00 30.00%

3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20.00% 2,000.00 20.00%

4 合计 10,000.00 100.00% 10,000.00 100.00%

2021年2月,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关于中电信用增资扩股议案》,同意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加注册资本、同意增加新股东中电长城网际系统应用有限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为11,996.753万元。新股东中电长城网际系统应用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增资1,500万元,其中974.02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25.97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原股东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加出资1,575万元,其中1,022.72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52.27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原股东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本次增资份额的权利。

2021年4月,同步修改公司章程,并于2021年5月12日完成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股权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实缴金额 实缴比例

1 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00.00 41.68% 5,000.00 41.68%

2 天津信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22.727 33.53% 4,022.727 33.53%

3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16.67% 2,000.00 16.67%

45 中电长城网际系统应用有限公司 974.026 8.12% 974.026 8.12%

5 合计 11,996.753 100.00% 11,996.753 100.00%

2、经营管理情况

主要经营范围:销售食品;经营电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2月20日);从事拍卖业务;企业征信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金融信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旅游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火车票销售代理;演出、电影、比赛票销售代理;销售日用品、化妆品、工艺品、文化用品、服装、鞋帽、建筑材料、体育用品、玩具、通讯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家用电器、家具、珠宝首饰、照相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针纺织品、食用农产品、饲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会议服务;委托生产电子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经营电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拍卖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组织架构关系图:

3、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被评估单位长期投资情况如下:

(1)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7号18楼4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7DDD6B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注册资本:3,317.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08-22

经营期限:2016-08-22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控股)

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成立,目前已取得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初始注册资本5,00.00万元,由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动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营业期限:长期。核算方式为:成本法核算。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实缴金额 实缴比例

1 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责任公司 2,250.00 45.00% 1,125.00 45.00%

2 重庆动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750.00 35.00% 875.00 35.00%

3 重庆渝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20.00% 500.00 20.00%

4 合计 5,000.00 100.00% 2,500.00 100.00%

2019年10月10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市场主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内资)。投资人变更为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责任公司、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互联网及移动金融结算、技术开发、产品开发;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及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硬件设计、开发、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处理;电子数据安全技术研究及推广;接收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金融业务流程、金融知识流程服务外包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2月13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安全服务;大数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艺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年3月31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董事会人数,董事会人数由7人变更为5人。同意免去肖宇、钟斌、郝振华的董事职务,选举曾靖、刘建华、张旭雯、谭斌为董事,同意选举曾靖为董事长。同意免去王秀萍的监事职务,选举石燕为本公司监事。公司负责人(法人)变更为总经理张旭雯。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互联网及移动金融结算、技术开发、产品开发;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及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硬件设计、开发、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处理;电子数据安全技术研究及推广;接收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金融业务流程、金融知识流程服务外包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销售代理,家用电器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会议及展览服务,照相机及器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4月17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24年10月25日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减资到3317万元。

截止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1,692.00 货币 51.01

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责任公司 1,125.00 货币 33.92

重庆渝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500.00 货币 15.07

合计 3,317.00 100.00

(2)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北区(1)1单元18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08893773E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注册资本:6,2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07-24

经营期限:2014-07-24至2044-07-23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成立,目前已取得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初始注册资本5,00.00万元,由广州合量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投资;营业期限:长期。核算方式为:成本法核算。股权结构如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实缴金额 实缴比例

1 广州合量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 40.00% 2,000.00 40.00%

2 贵州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 20.00% 1,000.00 20.00%

3 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2,000.00 40.00% 2,000.00 40.00%

4 合计 5,000.00 100.00% 5,000.00 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股权变更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实缴金额 实缴比例

1 贵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1,250.00 20.00% 1,250.00 20.00%

2 贵阳市科技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1,875.00 30.00% 1,875.00 30.00%

34 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3,125.00 50.00% 3,125.00 50.00%

4 合计 6,250.00 100.00% 6,250.00 100.00%

主要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地区的移动金融产业链上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下列服务:提供互联网金融结算、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和其他服务;提供移动金融结算、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和其他服务;提供第三方金融结算、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和其他服务;提供移动增值服务;提供网络增值服务;提供全国性的呼叫中心服务;广告宣传业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商业账目管理;广告宣传业务;为用户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市场调查;市场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外)、技术服务(均不含限制项目);投资理财以及投资管理服务等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活动;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批发零售: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家具、金银珠宝首饰、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陶瓷制品、橡胶及塑料制品。票务代理;创业空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公司近年财务状况

被评估单位近年母公司报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117.47 83.29 31.20

非流动资产 5,104.98 14.86 0.17

资产总计 5,222.45 98.15 31.37

流动负债 4,686.95 4,900.77 585.24

非流动负债 - - -

负债总计 4,686.95 4,900.77 5,185.24

净资产 535.50 98.15 -5,153.87

项目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度

营业收入 894.97 164.63 35.68

利润总额 -892.86 -5,338.12 -348.34

净利润 -892.86 -5,338.12 -348.34

经营性净现金流量 -236.95 -1.34 -44.48

被评估单位近年合并报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2,122.79 2,288.25 1,127.57

非流动资产 6,122.38 150.61 22.42

资产总计 8,245.17 2,438.85 1,149.98

流动负债 6,224.35 6,811.44 6,145.31

非流动负债 183.34 100.00 -

负债总计 6,407.69 6,911.44 6,145.31

净资产 1,837.48 -4,472.59 -4,995.33

项目 2023年度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 2,962.20 944.20 625.03

利润总额 -1,011.55 -6,309.82 -522.74

净利润 -1,011.55 -6,310.07 -522.74

经营性净现金流量 -423.21 -233.95 7.07

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次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的财务报表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为被评估单位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1.68%。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决议》(2024年12月31日),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此项经济行为已获得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复。本次评估目的是对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公允反映,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委托人所指定的应用于本次经济行为所涉及的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本次评估范围为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合计 31.20 流动负债合计 5,185.24

货币资金 7.75 短期借款 1,500.00

应收账款 0.01 应付职工薪酬 210.28

预付款项 0.46 应交税费 0.01

其他应收款 21.14 其他应付款 3,474.96

其他流动资产 1.84

非流动资产合计 0.17 非流动负债合计 -

固定资产 0.17 负债合计 5,185.24

所有者权益合计 -5,153.87

资产总计 31.37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31.37

注:以上数据为母公司单体报表口径数据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合计 1,127.57 流动负债合计 6,145.31

货币资金 439.89 短期借款 2,343.08

应收账款 2.28 应付账款 14.04

预付账款 12.61 合同负债 0.33

其他应收款 679.18 应付职工薪酬 224.13

其他流动资产 1.84 应交税费 2.29

其他应付款 3,561.78

非流动资产合计 22.42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固定资产 22.42 负债合计 6,145.31

所有者权益合计 -4,995.33

资产总计 1,149.98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1,149.98

注:以上数据为合并报表口径数据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委托人拟实施转让股权之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母公司及合并口径财务报表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6]第1-0138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子公司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单体口径财务报表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6]第1-0330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子公司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单体口径财务报表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6]第1-0330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本次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表外无形资产共计96 项,具体为发明专利6项、软件著作权63项、商标权27项,均已取得相关证书。

本次评估被评估单位除申报上述表外无形资产之外,未申报其他表外资产、负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也未发现可能存在其他表外资产、负债的迹象。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本次评估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况。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特点等因素,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5年12月31日,由委托人根据经济行为、会计期末等因素确定。

六、评估依据

我们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依据主要有:

(一)经济行为依据

《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决议》(2024年12月31日)。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9、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10、国务院【2003】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改);

11、国务院【1991】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732号修订);

12、国资委【2005】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3、国资产权【2006】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4、国资产权【2009】941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5、国资发产权【2013】64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16、国资发产权【2011】68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17、国资委、财政部【2016】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8、财政部令第97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19、国资发产权【2016】41号《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财政部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于问题的规定》;

21、财政部令第 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的决定》;

22、财政部【2006】第41号令《企业财务通则》;

2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准则依据

1、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2、中评协【2017】30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3、中评协【2019】35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4、中评协【2018】35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5、中评协【2018】36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6、中评协【2018】37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7、中评协【2018】38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8、中评协【2017】33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9、中评协【2017】35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10、中评协【2017】37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11、中评协【2017】39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

12、中评协【2023】14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

13、中评协【2017】4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14、中评协【2017】46号《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15、中评协【2017】47号《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6、中评协【2017】48号《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17、中评协【2017】49号《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18、中评协【2017】50号《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19、中评协【2017】51号《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四)权属依据

1、企业产权登记表;

2、出资证明;

3、软件著作权证书;

4、发明专利证书;

5、商标注册证;

6、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分析资料、参数资料等;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同花顺iFinD数据端;

4、WIND金融终端;

5、CVSource数据库和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数据计算的《非上市公司并购

市盈率与上市公司市盈率比较计算非流动性折扣比率表》;

6、财政部令【2016】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7、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8、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9、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10、其他与企业取得、使用资产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等其它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调查表、收集整理的其他资料;

3、最新版《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4、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审计报告;

5、其它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介绍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7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

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特性,以及评估现场所收集到的企业经营资料,由于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所涉及的行业政策和资本结构及相关信用环境等正在进行重大调整,公司主营业务已经逐步发生变化。受政策因素影响,管理层无法预测未来几年的市场状况、需求、竞争格局和公司经营状况,经营风险难以量化,因此不具备收益法预测的条件。

由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比较发达,交易比较活跃,根据审计结果对主营业务及非主营业务的拆分,公司主营公交卡发卡及线上平台业务存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类似或相近的可比企业,因此本项目适宜采用市场法评估。

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主要是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更新重置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且本次评估不存在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因此本项目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三)资产基础法技术思路和模型

本项目采用的资产基础法是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表内、表外各项资产、负债相同的、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企业所需的投资额,作为确定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负债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确定的评估价值加总,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技术思路。

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计算公式: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总资产价值-总负债价值

企业总资产价值=表内各项资产价值+表外各项资产价值

企业总负债价值=表内各项负债价值+表外各项负债价值

(四)资产基础法评定过程

1、流动资产

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包括:银行存款。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价值。

(2)应收款项

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

,本次评估根据每笔应收款项原始发生额,按照索取认定坏账损失的证据,分析、测试坏账损失率,分别按照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预计风险损失法扣除应收款项的预计评估风险损失,确定评估价值。

预付账款根据能够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坏账准备为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数,本次评估按零值确定。

(3)其他流动资产

为待抵扣的留抵增值税,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2、非流动资产

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1)长期股权投资

纳入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共计2家。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核算方法 投资日期 投资成本 投资比例 表决权 账面价值

1 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成本法 2015年9月 34,030,000.00 50% 50% -

2 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成本法 2020年3月 16,920,000.00 51.01% 51.01% -

根据评估准则要求及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经营状况,本次评估对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进行整体评估。最后依据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对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 采用的评估方法 最终结论选取的评估方法 是否单独出具说明

1 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50% 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 是

2 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51.01% 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 是

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方法适用性分

析: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特性,以及评估现场所收集到的企业经营资料,考虑到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历史期一致处于亏损状态,经与管理层沟通了解,未来可能企业面临裁撤人员,关停相关业务和公司,未来经营不可持续,故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由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较为活跃,存在与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比较类似或相近的可比企业;可以取得类似企业的股权交易案例,因此本项目适宜采用市场法评估。故本次评估,对母子公司采用合并口径市场法进行计算。

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主要是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更新重置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且本次评估不存在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因此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2)固定资产-设备类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被评估设备的特点,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x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办公用电子设备通过市场询价确定购置价,确定重置成本。

市场询价含税,则:

重置成本=购置价一进项税

市场询价不含税,则:

重置成本=不含税购置价

2、购置价

通过市场询价、直接向经销商或制造商询价、中关村在线的价格信息等,并考虑其价格可能浮动因素确定。

3、成新率的确定

一般或低值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年限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一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对目前市场已经不再出售同类型的车辆、电子设备、其他设备则直接采用市场法以同类型设备的市场二手价确定评估价值。

(3)无形资产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无形资产为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软件系统。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三种方法。收益法评估是通过预测获利能力,对未来资产带来的净利润或净现金流按一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市场法是通过分析最近市场上和产权持有人资产类似的成交价格,并对被评估对象和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由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和各种贬值,用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作为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①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

由于公司主营业务所涉及的行业政策和资本结构及相关信用环境等正在进行重大调整,公司主营业务已经逐步发生变化。受政策因素影响,管理层无法预测未来几年的市场状况、需求、竞争格局和公司经营状况,经营风险难以量化,因此不具备收益法预测的条件由于无形资产独特性强、可比案例稀缺、交易不透明、价值差异难以调整,因此本次评估不适用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本次对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企业自主研发软件系统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②商标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特性,以及评估现场所收集到的企业经营资料,通过对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的适用性分析,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调查、了解该项资产是在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品名商标,具有专用权,为该公司所特有,但该商标权对于提高公司知名度、拓展市场方面没有显著作用,并不能为企业形成超额收益;资产交易市场中无可比较的交易案例,因此本次对商标权的评估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故采用成本法评估。

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商标进行分析,对部分超期未续展,已不具备经济价值,

故本次评估为零;对部分仍在有效期的商标使用权,采用成本法评估。

③成本法技术模型

成本法通过分析重新开发出被评估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所需花费的物化劳动来确定评估价值。

其中:

1)对于外购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本次评估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评估值=基准日经调整后的重置成本×成新率

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外购软件系统已不具备经济价值,且无法使用的,本次评估为零。

2)对于自研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本次评估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评估价值=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技术重置成本×(1综合-贬值率)

其中,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重置成本=开发成本+资金成本+合理利润

A、成本法评定过程

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重置成本=开发成本+资金成本+合理利润

a、开发成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的开发成本支出包括人员和物料支出,对于开发成本以研发创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材料和工时消耗量的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测算,采用指数调整法确定资产开发成本。企业历史期开发成本可按照支出类型分为人员和物料两种属性,对不同属性选用对应年度的工资指数或生产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开发成本=∑实际开发支出×对应年度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物价指数和工资总额计算确定。

b、资金成本。资金成本是为获取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研发资金所支付的费用,结合企业历史期研发情况确定合理研发期,利率水平通过查询基准日时点对应年限的LPR确定。

资金成本=开发成本×利率×研发周期×12

c、合理利润。合理利润即无形资产投资回报率,根据所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率确定。

d、贬值率。当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产品/服务的生命周期结束时,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会降低。因此对于无形资产而言,一般是利用其效用随时间的变化来预测一个贬值率。

无形资产贬值率的确定可以采用专家鉴定法和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等。本次评估采用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

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贬值率=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已使用年限/(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已使用年限+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尚可使用年限)x100%

已使用年限: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研发完成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年限。

尚可使用年限: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软件系统类资产的剩余技术年限计取。

3)商标权成本法评估价值计算公式:

评估价值=商标设计费+商标规费+代理费+评审费+利润+其它合理成本+资金成本+合理利润

3、负债

为流动负债。具体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实际应偿还的债务确定评估价值。

(五)市场法技术思路和模型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本次评估选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评估。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对获取的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选择具有可比性的价值比率计算值,与被评估单位分析、比较、修正的基础上,借以确定评估价值的一种评估技术思路。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1)选择的可比上市公司、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

象的价值;(2)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3)应用价值比率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企业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上市公司比较法应具备的前提条件:(1)有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2)在上述资本市场中存在足够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可比企业;(3)能够收集并获得可比企业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4)可以确信依据的信息资料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一般根据评估对象的情况选取若干可比公司,收集可比公司的一些标准参数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等,在比较可比公司和评估对象对各参数影响因素的差异后,调整确定评估对象的各参数指标,据此计算评估对象股权价值。

(六)市场法评定过程

1、选择可比上市公司

通过对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范围、收入构成等业务情况和财务情况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比较,以选取适当的具有可比性的可比公司。

2、搜集必要的财务信息

对所选择的可比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情况与被评估企业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做必要的调整。首先收集可比上市公司的各项信息,如公司公告、行业统计数据、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等。对上述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市场、业务、财务信息进行分析、调整,以使可比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尽可能准确及客观,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同时评估人员利用各种信息来源直接或间接搜集与评估相关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并对财务数据进行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调整。

3、价值比率的确定

价值比率是企业整体价值或股权价值与自身一个与整体价值或股权价值密切相关的体现企业经营特点参数的比值;即:将被评估单位与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的参数。价值比率包括:盈利类、资产类、收入类、其它类。在对可比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调整后,需要选择合适的价值比率,并根据

以上工作对价值比率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

本次评估通过对可比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与被评估单位进行比较分析,考虑到被评估单位的为轻资产企业,其账面资产不能准确的反应被评估单位的企业价值,因此不适宜采用资产类价值。

通过分析行业特性,被评估单位采用项目制运营,各会计期间盈利不具备持续性,且收入确认方法等会计选择对盈利影响显著,不同企业会计处理差异大,导致盈利指标横向可比性差。故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盈利类价值比率进行评估。

被评估企业属于轻资产特征与项目制运营模式匹配的企业,该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项目承揽能力、市场占有率,这些均直接反映在营业收入上,收入规模与企业价值相关性更高,收入更能反映企业市场规模与核心经营能力,且收入不易受会计政策与盈余管理影响,收入类价值比率相对客观,故本次评估适宜采用收入类价值比率。由于企业价值即包含股权价值,也包含债权价值,收入来源于全投资创造的收益,与EV的口径匹配,故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采用EV/S价值比率进行评估。

4、流动性折扣的确定

本次评估选取的公司为上市公司,被评估单位属于非上市公司,因此需要考虑评估对象的流动性影响因素。

本次根据“非上市公司并购市盈率与上市公司市盈率比较计算非流动性折扣比例表”确定缺少流通性折扣率。

5、标的公司企业价值的确定

通过对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参数,计算得出市场同类型公司价值比率的平均水平;在计算并调整可比上市公司的价值比率后,与评估对象相应的财务数据或指标相乘,计算得到修正后的标的公司企业价值。

6、付息负债价值的确定

付息负债是指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确定。

7、少数股东权益价值的确定

对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少数股东权益根据基准日经审计后的报表少数股东权

益公司占所有者权益合计的比例,确定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8、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溢余资产评估值的确定

由于本次评估在计算可比公司EV时对货币资金和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进行了扣除,因此计算得到的被评估单位EV不包含相应货币资金和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需要对被评估单位基准日相应货币资金和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进行加回。本次评估根据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采用成本法确定其评估值。

9、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的确定

本次市场法评估采用合并口径市场法进行评估,市场法下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加回计算。

10、股权评估值的确定

标的公司的股权价值P=标的公司企业价值EV-标的公司付息负债-标的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价值十标的公司货币资金十标的公司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净额十标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标的公司企业价值EV=[可比公司总市值×(1-流动性折扣)+可比公司付息债务+可比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可比公司货币资金-可比公司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净额]/可比公司Sx修正系数x标的公司S

修正系数=I影响因素Ai的调整系数

(七)评估结论的确定

通过上述评估思路,本次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评估,最终通过对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判断,选取相对比较合理、更有利于评估目的实现的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

(八)评估结论的确定

通过上述评估思路,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委托人为实现股权转让之目的,在与我公司接洽后,决定委托我公司对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我公司接受项目委托后,根据本次评估项目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特性、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对评估对象、评估范围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初步了解,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二)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规定,向被评估单位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申报资料,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填报相关表格;在完成上述前期准备工作后,我公司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入评估现场,开始进行现场勘查,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了解资产的经济、技术使用状况和法律权属状况,分析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收集企业近期及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数据资料,核实企业申报的评估资料与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否相符,验证索取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并对资产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三)按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取价依据的规定,根据资产具体情况分别采用适用的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价格信息资料以其作为取价参考依据,对已核实后的账面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确定评估价值。

(四)评估结果汇总,分析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实施内部三级审核,提交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项目评估对象的评估结论是在以下假设前提、限制条件成立的基础上得出的,如果这些前提、条件不能得到合理满足,本报告所得出的评估结论一般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

4、资产持续使用假设: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照规划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条件合法、有效地持续使用下去,并在可预见的使用期内,不发生重大变化。

(二)特殊假设

1、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5、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6、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7、假设可比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8、可比上市公司所在的交易市场均为有效市场,其交易价格公允有效;

9、可比上市公司与被评估单位均能够按交易时公开披露的经营模式、业务架构、资本结构持续经营;

10、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11、假设除特殊说明外,交易均为公开、平等、自愿的公允交易;

1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仅基于公开披露的可比交易相关信息选择对比维度及指标,不考虑其他非公开事项对被评估单位价值的影响;

13、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不同的评估方法和程序后,对委托人应用于拟实施转让股权之目的所涉及的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5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通过资产基础法评估,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计31.37万元,评估价值161.21万元,评估增值129.84万元,增值率413.90%;账面负债总计5,185.24万元,评估价值5,185.24万元,评估无增减变动;账面净资产-5,153.87万元,评估价值-5,024.03万元,评估增值129.84万元,增值率2.52%。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A B C=B-A D=(B-A)/A

流动资产 1 31.20 31.20 - -

非流动资产 2 0.17 130.01 129.84 76,181.78

长期股权投资 3 - 101.46 101.46

固定资产 4 0.17 0.31 0.14 81.83

无形资产 5 - 28.25 28.25

资产总计 6 31.37 161.21 129.84 413.90

流动负债 7 5,185.24 5,185.24 - -

非流动负债 8 - - -

负债总计 9 5,185.24 5,185.24 - -

净资产 10 -5,153.87 -5,024.03 129.84 2.52

(二)市场法评估结果

通过市场法评估过程,在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前母公司报表口径账面价值-5,153.87万元,评估价值-3,820.00万元,评估增值1,33.87万元,增值率25.88%;合并口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账面价值-5,073.46万元,评估价值-3,820.00万元,评估增值1,253.46万元,增值率24.71%。

(三)评估方法结果的分析选取

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5,024.03万元,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3,820.00万元,两种评估方法确定的评估结果差异1,204.03万元,差异率为23.97%。

资产基础法通常反映的是标的公司的重置价值,市场法反映标的公司的市场价值。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市场法是从企业经营情况及整体市场的表现来评定企业投资者角度的整体价值,能够直接反映市场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对客观的价值依据。

本次评估,两种方法均得出负值评估结果,表明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市场法结果为负值反映其估值模型在标的公司特殊财务状况下存在适用性缺陷。上市公司比较法依赖盈利性乘数,当标的公司丧失持续盈利能力或净资产为负时,乘数失效导致估值结果失真,无法客观反映企业价值。

在标的公司资不抵债情形下,股权交易定价通常遵循名义价格原则,即无论评估结果为负值幅度如何,交易双方普遍以象征性价格为股权转让对价。资产基础法与市场法的负值结果在实际交易中均指向名义定价,二者差异对最终交易对价无实质性影响。

资产基础法通过逐项评估资产与负债的现行价值,能够更精准反映企业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结构,尤其在企业经营困境、未来收益不可预测或市场可比案例缺失时,提供更为可靠的底线价值参考。其评估过程基于可验证的资产负债数据,避免了市场法因模型假设偏差导致的结果失真。

综上,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更能比较完整、正确的体现标的公司蕴含的股

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5,024.03万元。

本次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有效,超过本报告使用有效期不得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本评估结论系根据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示的目的、假设及限制条件、依据、方法、程序得出,本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目的、依据、假设、前提存在的条件下成立,且评估结论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服务。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利用外部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所依据的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母公司及合并口径财务报表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6]第1-0138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子公司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单体口径财务报表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6]第1-0330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子公司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单体口径财务报表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6]第1-0330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权属瑕疵事项

本项目不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情况说明

本项目不存在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情况说明

本项目不存在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说明

本次评估未发现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情形。

(六)被评估单位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说明

本次评估被评估单位不涉及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期后重大事项

在评估基准日至本评估报告日之间,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未申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亦无法发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

(八)由于无法获取足够丰富的相关市场交易统计资料,缺乏关于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影响程度的分析判断依据,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未考虑流动性折价因素。

(九)本次评估中,评估范围内的子公司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04月09日设立股权出质,登记编号为50010300112206,出质股权数额1750.0万元,出质人为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质权人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出质标的为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范围内的子公司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24日设立股权出质,登记编号为520100202300000029,出质股权数额2125.0万元,出质人为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质权人为中电鑫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质标的为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上述出质依旧有效,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本次评估中,母公司中电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于基准日共持有 27项商标权,其中16项为公司 2015年6月申报取得,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未申请续展,因此评估为零,其余11项均在有效期内,本次正常采用成本法评估;子公司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于基准日共持有2项商标权,其中2项为公司2014年9月申报取得,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未申请续展,因此评估为零;子公司重庆移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基准日共持有10项商标权,均在有效期内,本次正常采用成本法评估;上述商标权情况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

(十一)对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影响评估结论的其他瑕疵事项,在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后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本评估结论没有考虑未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

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若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假设、前提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报告使用人不能使用本评估报告,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告使用人承担。

(十三)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收责任,最终应承担的税负应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负金额为准。

(十四)在评估报告日至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资产数量发生重大变化,应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应重新评估。

(十五)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六)经与企业核实,企业所取得的无形资产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为历史研发项目所形成,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已不再使用,且相应的无形资产预期后续也不再使用。

对上述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用途。

(二)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由报告载明的报告使用人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

证。

(四)资产评估报告如需按国家现行规定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则在取得批复后方可正式使用。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

(六)资产评估报告解释权仅归本项目资产评估机构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6年8月19日。

资产评估师: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本报告需在评估结论页和本签章页同时盖章及骑缝章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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