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下称“《8号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8号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责任人及公司相关部
门与其职权主要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本公司提供担保。
1第二章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提交股东会审批前,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条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董事会有权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范围为本管理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成员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章程》指定
的报刊及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等主要信息。
第十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
2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
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三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材料。材料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股权结构情况;
(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五)债权人或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六)被担保人失信情况的说明;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及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并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移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核。
3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审核之后根
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第十九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若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将该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必须按规定向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情况。
第二十四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4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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