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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07 查看全文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华炬律师事务所

山西太原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号楼34层 030000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T4 34/F,No.1,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030000,Taiyuan,China.

电话/Tel:+86351 2715333/4/5/6 传真/Fax:+86351 2715337

E-mail: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华律字〔2023〕1106-6号

致: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资

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即

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电子文档

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10月21日,公

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狮头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2023年10月26日公告了《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的时间及通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对《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查,该通知及公告所载的会议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2、会议审议事项;

3、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4、会议出席对象;

5、会议登记方法;

6、其他事项;

7、报备文件。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所列内容

符合《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补选董事的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前述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三)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还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内的全体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在会议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其中一种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

告》中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时间、身份验证的操作流程、投票操作流程以及审议的事项等内容。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符合《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

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于2023年11月6日14:00,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51号摩天石3号楼101室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家辉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主持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签名册及签到表,除本所律师外,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

3、公司监事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个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及个人身份

证明,法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亲自出席会议及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的合法股东,相关授权委托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亦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因此,上述出席会议的人士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人数5名,代表股份

103,5738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3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的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91,922,204股,占公司总股本39.9662%;通过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11,651,6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59%。

(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包括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两部分,均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完成,投票时间从2023年11月6日9:15开始至2023年11月6日15:00

结束。上述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表决方式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三)投票表决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四)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有两项,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补选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3,573,8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3,573,8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

五、结论意见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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