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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0 查看全文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山西太原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号楼34层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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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律字(2025)1218-131号

致: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2月4日,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及通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进行审查,该通知及公告所载的会议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2、会议审议事项;

3、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4、会议出席对象;

5、会议登记方法;

6、其他事项;

7、报备文件。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内容符合《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股东会议事规则;

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3.03独立董事制度;

3.0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3.05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3.06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07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3.08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3.0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前述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三)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还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内的全体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在会议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时间、身份验证的操作流程、投票操作流程以及审议的事项等内容。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符合《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于2025年12月19日14:00,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51号摩天石3号楼101室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家辉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主持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签名册及签到表,除本所律师外,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

3、公司监事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个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亲自出席会议及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的合法股东,相关授权委托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因此,上述出席会议的人士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人数203名,代表股份94,799,2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21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91,922,204股,占公司总股本39.9661%;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00名,代表股份2,877,0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08%。

(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包括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两部分,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完成,投票时间从2025年12月19日9:15开始至2025年12月19日15:00结束。上述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以及《股东权益保护的若于规定》关于表决方式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三)投票表决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四)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4,213,6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38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4,169,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3353%。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4,106,3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26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4,189,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35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3独立董事制度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4,183,4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35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4,007,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1643%。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5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4,016,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1743%。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6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4,018,7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17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7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4,106,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26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8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4,009,0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16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4,002,1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159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处)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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