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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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目录
第一节正文.................................................4
一、自查期间................................................4
二、自查范围................................................4
三、自查期间内自查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4
四、结论意见...............................................15
第二节签署页...............................................17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法律问题出具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自查期间(定义见后文)内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核查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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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正文
一、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狮头股份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6日(以下称“自查期间”)。
二、自查范围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狮头股份股票情况进行自查的本次交
易相关主体(以下简称“自查主体”),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该等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如为自然人)。
三、自查期间内自查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声明和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自查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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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常超
徐常超在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股东任职,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2025年8月姓名职务/累计买入累计卖出身份6日结余股数
(股)(股)
(股)
1.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2.上海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3.重庆振南泽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
徐常超01000事兼总经理;
4.重庆玖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
5.玖日企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徐常超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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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田铭新的配偶付党立
田铭新在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其配偶付党立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8月6日姓名职务身份
(股)(股)结余股数(股)
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付党立1116001116000常务副总裁田铭新的配偶
就其配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田铭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
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
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
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田铭新的配偶付党立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田原
田原在南京齐芯高精尖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任职,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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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8月6日姓名职务身份
(股)(股)结余股数(股)南京齐芯高精尖一号股权投资田原36500365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办人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田原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阙稚岚的父亲阙良华、母亲张春凤
阙稚岚在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其父亲阙良华、母亲张春凤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身份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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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结余股数(股)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阙良华940094000
事、总经理助理阙稚岚的父亲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张春凤24700024700
事、总经理助理阙稚岚的母亲
就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阙稚岚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
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
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
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阙稚岚的父亲阙良华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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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阙稚岚的母亲张春凤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1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留赟的父亲留良吾
留赟在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其父亲留良吾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8月6姓名职务身份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留良吾11100011100与技术部市场副总监留赟的父亲
就其父亲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留赟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
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
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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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
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留赟的父亲留良吾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1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翁宇轩及其配偶叶恩彤
翁宇轩在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其本人及配偶叶恩彤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8月6姓名职务身份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客翁宇轩24400320021200户经理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客叶恩彤33600033600户经理翁宇轩的配偶
就其本人及其配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翁宇轩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
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
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
1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翁宇轩的配偶叶恩彤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人及其他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东方证券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1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截至2025年8月6日
账户类型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
结余股数(股)自营业务账户15200152000资产管理业务账户430043000
注:包括东方证券及控股子公司。
东方证券已出具《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针对东方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如下:
“东方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东方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东方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东方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东方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本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总部及金融衍生品业务总部自营业务账户、子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依据
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东方证券承诺,上述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买卖狮头股份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东方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对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保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且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四、结论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
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1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声明和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
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节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于炜杨文轩陈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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