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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东方证券关于狮头股份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07 查看全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恒君袁瑞芳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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