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狮头股份
股票代码:600539.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旭龙琦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
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邓浩瑜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
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科创大楼1幢1001-01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科创大楼1幢1001-01室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取
得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1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7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8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10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情况...............................10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新股发行有关情况..................................10
四、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15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一期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16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16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
况....................................................16
八、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16
九、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非现金资产状况.................................17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1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20
第七节备查文件..............................................21
一、备查文件...............................................21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4
2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本报告书本报告报告书指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
狮头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指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利珀投资指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杭州利珀科技有限指利珀科技公司
标的资产指利珀科技97.4399%股份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李言衡、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芯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众微首润智能装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
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省现
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中小企业
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南京齐芯高精尖一号股权投资合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指
伙企业(有限合伙)、醴陵众微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西博捌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隆晟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辰峰启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
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重庆益元指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指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旭龙琦、邓浩瑜、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芯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众
微首润智能装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疌
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省现代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中小企业发
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王指展基金(有限合伙)、南京齐芯高精尖一号股权投资合伙
旭龙琦、邓浩瑜、利珀
14企业(有限合伙)、醴陵众微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投资等名交易对方(有限合伙)、深圳市西博捌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隆晟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辰峰启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言衡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指重庆益元、重庆益诚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关于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指协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指议》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指协议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重组报告书指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3《公司章程》指《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旭龙琦姓名王旭龙琦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404031987********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
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否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邓浩瑜姓名邓浩瑜曾用名无性别女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303811989********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
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否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利珀投资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5MA27YGKW53
成立日期2016-08-19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旭龙琦出资额1200万元
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科创大楼1幢1001-01室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管理(不含金融、期货、证券信息);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经营范围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6-08-19至长期
52、产权控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利珀投资共有34名合伙人,其中王旭龙琦为普通合伙人,其余为有限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旭龙琦普通合伙人75.406.28%
2金秉文有限合伙人567.9647.33%
3张铁成有限合伙人120.0010.00%
4陈礼诚有限合伙人83.746.98%
5林郁有限合伙人80.006.67%
6李祥平有限合伙人40.633.39%
7唐磊飞有限合伙人22.361.86%
8孙剑有限合伙人20.851.74%
9冯佳斌有限合伙人18.761.56%
10任涛涛有限合伙人15.151.26%
11杨冰有限合伙人13.421.12%
12吴群策有限合伙人12.411.03%
13孙浩益有限合伙人10.680.89%
14罗亭有限合伙人10.680.89%
15林驰有限合伙人8.950.75%
16徐琼有限合伙人8.950.75%
17楼俊卿有限合伙人8.950.75%
18许湛有限合伙人8.950.75%
19朱兆杰有限合伙人6.890.57%
20王雯有限合伙人6.710.56%
21孙志勇有限合伙人6.710.56%
22郭嘉伟有限合伙人6.710.56%
23陆哲有限合伙人4.470.37%
24蒋剑锋有限合伙人4.470.37%
25叶挺有限合伙人4.470.37%
26严静波有限合伙人4.470.37%
27朱国明有限合伙人4.470.37%
28王素琴有限合伙人4.470.37%
29郑博予有限合伙人4.470.37%
30赖彩琴有限合伙人4.470.37%
31雷杰有限合伙人3.580.30%
32杨阳有限合伙人2.240.19%
33李晨雨有限合伙人2.240.19%
34沈家麒有限合伙人1.340.11%
6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合计1200.00100.00%
3、主要负责人情况利珀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旭龙琦,其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旭龙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王旭龙琦与邓浩瑜为夫妻关系,利珀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旭龙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7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致,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完成后,利珀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98%(含配套融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重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暂无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就在本次交易中取得新增股份的锁定期,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若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则就该部分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人/本企业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的,则就该部分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人/本企业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或赠送行为);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
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派生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
3、未来如果本人/本企业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还应遵守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
84、若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
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新增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承担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和相关股份锁定约定,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具体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
9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同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互为前提,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前述两项均不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王旭龙琦将持有上市公司238680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7%(含配套融资);邓浩瑜将持有上市公司440873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3%(含配套融资);利珀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641665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7%;三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0725551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98%(含配套融资)。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如下:
本次交易后本次交易后本次交易前(不含配套融资)(含配套融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数量持股数量比例比例比例
(股)(股)(股)
王旭龙琦--238680247.79%238680246.97%
邓浩瑜--4408730.14%4408730.13%
利珀投资--64166542.09%64166541.87%
信息披露义务人--3072555110.03%307255518.98%合计持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新股发行有关情况
(一)交易整体方案本次交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
10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互为前提,其中任何
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前述两项均不实施。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李言衡、利珀投资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利珀科技97.4399%股份。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3130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5月31日,利珀科技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67980.61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利珀科技97.4399%股份的最终交易价格为66239.63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交易股份比支付对价向该交易对方序号交易对方例现金对价股份对价支付的总对价
1王旭龙琦39.2126%9674.5114511.7624186.26
2邓浩瑜0.4346%-268.05268.05
3利珀投资9.7310%2100.713901.336002.04
4深圳芯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8.8586%2507.655492.358000.00(有限合伙)
5深圳众微首润智能装备创业8.8026%-5457.625457.62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7.0756%-4386.854386.8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4.6154%-2861.542861.54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8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4.6154%-2861.542861.54限合伙)
9南京齐芯高精尖一号股权投3.3220%940.372059.633000.00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醴陵众微创新创业投资基金2.9342%-1819.211819.2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深圳市西博捌号新技术创业2.6016%786.981613.022400.00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海南隆晟基业投资合伙企业2.0596%2800.00-2800.00(有限合伙)
13深圳市辰峰启顺投资合伙企1.6767%226.981039.541266.52业(有限合伙)
14李言衡1.5000%725.19204.81930.00
合计97.4399%19762.3946477.2466239.63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1上市公司拟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为24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认购金额(万元)发行数量(股)
1重庆益元15420.0023049327
2重庆益诚8580.0012825112
合计24000.0035874439
3、交易的先决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与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等交易对方于2025年3月6日、2025年8月6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
市公司与重庆益元、重庆益诚于2025年3月6日、2025年8月6日签署的附生
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如下:
(1)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利珀科技97.4399%股份。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购买资产拟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12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80%(元/股)
前20个交易日8.366.69
前60个交易日7.986.39
前120个交易日6.885.51
注:交易均价的80%的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6.0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交易各方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3、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对价÷对价股份每股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发行股份总数量=向每一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本次交易中,利珀科技97.4399%股份的最终交易价格为66239.63万元,其中以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为46477.24万元。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6.08元/股计算,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76442825股,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序股份对价发行数量交易对方号(万元)(股)
1王旭龙琦14511.7623868024
2邓浩瑜268.05440873
3利珀投资3901.336416654
4深圳芯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92.359033470
5深圳众微首润智能装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57.628976352
13序股份对价发行数量
交易对方号(万元)(股)
6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386.857215221
7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861.544706477
8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2861.544706477
9南京齐芯高精尖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59.633387551
10醴陵众微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19.212992113
11深圳市西博捌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13.022652987
12深圳市辰峰启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39.541709775
13李言衡204.81336851
合计46477.2476442825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4000万元。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原则(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确定为6.69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权益分
14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交易各方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3、发行规模与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4000万元,不超过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后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6.69元/股计算,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为35874439股,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认购金额(万元)股份发行数量(股)
1重庆益元15420.0023049327
2重庆益诚8580.0012825112
合计24000.0035874439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交易各方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
151、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3、交易对方均已履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所需的内部授权或批准程序。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2、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等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一期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一期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及作出的相关约定,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的相关披露内容。除已披露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未来若发生其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八、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6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发行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对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出具锁定期承诺,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九、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非现金资产状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利珀科技97.4399%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66239.63万元。利珀科技相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559660041XY
成立日期2012-05-03
营业期限2012-05-03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王旭龙琦
注册资本884.6154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滨河路17号3幢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
经营范围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5704号),最近两年一期,利珀科技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5.312024.12.312023.12.31
资产总计60494.2068048.2280365.63
负债合计43075.2050982.3167343.17
所有者权益合计17419.0017065.9113022.4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7171.8916814.7212958.20
项目2025年1-5月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12285.7541029.9331584.52
营业成本8259.7626443.2719904.31
17利润总额204.313848.702549.50
净利润295.473501.562451.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299.563314.632408.73利润
2025.5.312024.12.312023.12.31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1-5月/2024年度/2023年度
流动比率(倍)1.331.261.17
速动比率(倍)0.800.760.61
资产负债率(%)71.21%74.92%83.80%
总资产周转率(次/年)0.460.550.5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1.552.392.93
存货周转率(次/年)0.780.810.67
毛利率(%)32.77%35.55%36.98%
注: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2025年1-5月相关财务指标经年化处理):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价值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余额
*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三)资产评估情况本次交易中,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
第3130号),中联评估以2025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利珀科技股东全
部权益分别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
单位:万元本次拟交
交易标评估或估评估或估增值率/其他基准日易的权益交易价格的名称值方法值结果溢价率说明比例利珀科2025年5技月31收益法67980.61295.88%97.4399%66239.63无日
18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19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20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营业执照。
3、《关于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2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王旭龙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王旭龙琦年月日
2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邓浩瑜年月日
23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兴华街道滨河西路51号
有限公司3幢1-2层0201号
股票简称 狮头股份 股票代码 600539.SH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王旭龙琦杭州市余杭区******一住所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邓浩瑜杭州市余杭区******二住所杭州利珀投资管理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名称合伙企业(有限合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三住所
伙)科创大楼1幢1001-01室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是□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
披露义务人二和信息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 A股普通股
义务人三披露前拥有权益持股数量:0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持股比例:0%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 A股普通股
务人二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30725551股
三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8.98%(含配套融资),合计变动比例8.98%变动比例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否□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是□否□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2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是□否□不适用□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是□否□不适用□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是□否□不适用□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
25(本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王旭龙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王旭龙琦年月日
26(本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邓浩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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