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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 邮编:210036

578thFloor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210036China

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4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正文.................................................4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4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14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16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17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23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25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31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33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33

十、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35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情况..................................35

十二、结论意见..............................................35

第二节签署页...............................................37

附件一:授权专利清单...........................................38

附件二:注册商标清单...........................................45

附件三:软件著作权清单..........................................48

附件四:租赁房产清单...........................................51

2-2-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狮头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2-2-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次交易的报告期更新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48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已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加期备考审阅并出具了《备考审阅报告》(天健审〔2026〕413号,以下简称“《备考审阅报告》”),且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上市公司自《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的变化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2-2-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部分更新如下: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5.交易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对利珀科技100%股份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5月31日,利珀科技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67980.61万元。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利珀科技97.4399%股份的最终交易价格为66239.63万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支付对价向该交易对方支序号交易对方交易股份比例现金对价股份对价付的总对价

1王旭龙琦39.2126%9674.5114511.7624186.26

2邓浩瑜0.4346%-268.05268.05

3利珀投资9.7310%2100.713901.336002.04

4深圳芯瑞8.8586%2507.655492.358000.00

5深圳众微8.8026%-5457.625457.62

6元禾璞华7.0756%-4386.854386.85

7现代创投4.6154%-2861.542861.54

8中小基金4.6154%-2861.542861.54

9南京齐芯3.3220%940.372059.633000.00

10醴陵众微2.9342%-1819.211819.21

11西博捌号2.6016%786.981613.022400.00

12隆晟基业2.0596%2800.00-2800.00

13辰峰启顺1.6767%226.981039.541266.52

14李言衡1.5000%725.19204.81930.00

合计97.4399%19762.3946477.2466239.63

本次交易中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存在差异化定价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2-2-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对应利珀科技100%交易对方合计持股比例相应交易对价股东权益作价

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61679.8149.3782%30456.36

深圳众微、元禾璞华、现代创投、62000.0029.5432%18316.76

中小基金、醴陵众微、李言衡

深圳芯瑞、南京齐芯90307.4212.1806%11000.00

西博捌号92249.542.6016%2400.00

隆晟基业135946.782.0596%2800.00

辰峰启顺75537.221.6767%1266.52

合计-97.4399%66239.63

本次交易中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进行差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评估基准日,利珀科技100.00%股份评估值为67980.61万元,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利珀科技97.4399%股份的最终交易价格为66239.63万元。其中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合计交易对价为30456.36万元,对应利珀科技100.00%股东权益作价为61679.81万元;李言衡、深圳众微、元禾璞华、

现代创投、中小基金、醴陵众微合计交易对价为18316.76万元,对应利珀科技

100.00%股东权益作价为62000.00万元;深圳芯瑞、南京齐芯合计交易对价为

11000.00万元,对应利珀科技100.00%股东权益作价为90307.42万元;西博捌

号交易对价为2400.00万元,对应利珀科技100.00%股东权益作价为92249.54万元;隆晟基业交易对价为2800.00万元,对应利珀科技100.00%股东权益作价为135946.78万元;辰峰启顺交易对价为1266.52万元,对应利珀科技100.00%股东权益作价为75537.22万元。所有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66239.63万元,折算对应标的公司100.00%股东权益作价为67980.00万元。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主要参考了交易对方初始投资成本的差异情况,同时考虑了交易对方的性质后,由交易各方自主协商确定,差异化定价系交易对方之间的利益调整,上市公司支付对价总额对应的标的公司100.00%股东权益作价不超过标的公司100.00%

股东权益评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6.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对价÷对价股份每股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总数量=向每一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2-2-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次交易中,利珀科技97.4399%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66239.63万元,其中以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为46477.24万元。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6.08元/股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

76442825股,向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股序号交易对方股份交易对价股份发行数量

1王旭龙琦14511.7623868024

2邓浩瑜268.05440873

3利珀投资3901.336416654

4深圳芯瑞5492.359033470

5深圳众微5457.628976352

6元禾璞华4386.857215221

7现代创投2861.544706477

8中小基金2861.544706477

9南京齐芯2059.633387551

10醴陵众微1819.212992113

11西博捌号1613.022652987

12辰峰启顺1039.541709775

13李言衡204.81336851

合计46477.2476442825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7.锁定期

(1)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的锁定期承诺:

“*本人/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若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则就该部分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人/本企业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

2-2-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内不得转让;若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的,则就该部分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人/本企业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或赠送行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派生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

*未来如果本人/本企业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还应遵守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

*若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新增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2)深圳芯瑞、元禾璞华、南京齐芯、西博捌号、辰峰启顺的锁定期承诺:

“*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企业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派生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或措施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新增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2-2-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3)深圳众微、现代创投、中小基金、醴陵众微的锁定期承诺:

“*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企业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派生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或措施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新增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4)李言衡的锁定期承诺:

“*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若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则就该部分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的,则就该部分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派生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

*若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新增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2-2-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5)利珀投资的全体合伙人承诺:

“*就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珀投资”)

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在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内,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利珀投资财产份额或从利珀投资退伙,亦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通过利珀投资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

*若利珀投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若未能履行本人作出的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本人同意依法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6)西博捌号的全体合伙人承诺:

“*就深圳市西博捌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博捌号”,私募基金编号为 STS586)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在前述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西博捌号财产份额或从西博捌号退伙,亦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本企业通过西博捌号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

*若西博捌号所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

策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7)辰峰启顺的全体合伙人承诺:

“*就深圳市辰峰启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辰峰启顺”私募基金编号为 SQZ373)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在前述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辰峰启顺财产份额或从辰峰启顺退伙,亦不会以任何方

2-2-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本企业通过辰峰启顺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

*若辰峰启顺所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

策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8.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

王旭龙琦、利珀投资和邓浩瑜(以下简称“补偿义务方”)承诺利珀科技在

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不低于下表中所述承诺净利润数:

单位:万元承诺年度承诺净利润数

2025年度3300

2026年度4600

2027年度6200

标的公司2025年度实现业绩承诺口径净利润数为3410.35万元,已实现

2025年度业绩承诺,2025年度净利润数不纳入业绩承诺期的累计净利润数考核范围。

上市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经各方共同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利珀科技进行专项审计以确认利珀科技当期

的实现净利润,并出具专项报告。

利珀科技于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净利润按照如下原则计算:

*利珀科技的实现净利润数以公司聘请的经各方共同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利珀科技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确定,并且剔除因实施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

*利珀科技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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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因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利珀科技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业绩承诺期内不得改变利珀科技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外,如确有必要,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利珀科技使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将与上市公司同步变更,但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不做变更。

*若上市公司为利珀科技提供财务资助或向利珀科技投入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出资、提供借款方式),应按利珀科技同期银行贷款实际利率根据所投入的资金计算所节约的利息费用并在计算实际实现净利润时予以扣除。

本次交易在上交所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期间,若出现需要调整利润承诺期限及相应金额的情形,补偿义务方同意配合及时调整利润承诺事项。

2026年4月,上市公司与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方案中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行调整,调整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触发业绩补偿:

*利珀科技于业绩承诺期第二个会计年度(即2026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

低于该会计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90%;

*利珀科技于业绩承诺期第二个会计年度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即2026年度、

202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业绩承诺期第二个和第三个会计年度累计承

诺净利润数的100%。

上市公司应当在业绩承诺期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利珀科技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应当聘请经各方共同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报告。利珀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各期以及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应根据专项报告确定。

专项报告出具后,如触发业绩补偿的,则补偿义务方应当就不足部分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具体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026年度2026年度业绩补偿金额=(2026年度承诺净利润数×90%-2026年度实现

2-2-1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净利润数)÷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金额。

*2027年度2027年度业绩补偿金额=(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

数×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金额-业绩补偿义务方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已补偿业绩补偿金额。

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业绩补偿金额小于0,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业绩补偿金额不退回。

如触发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的,补偿义务方同意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由补偿义务方以现金进行补偿。

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补偿义务方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

如补偿义务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补偿义务方以现金进行补偿,应补偿现金金额=补偿义务方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方以股份方式已补偿金额。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补偿义务方各自以现金支付。

如上市公司在补偿前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息等事项,则补偿义务方用于补偿股份相对应的新增股份或利益,随补偿义务方应补偿的股份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补偿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如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补偿股份数调整为:调整前应补偿的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派息,应补偿的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应返还给上市公司,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

2-2-1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偿的股份数量。

11.超额业绩奖励

业绩承诺期届满,如标的公司在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大于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义务的,则超额部分的40%将作为对标的公司届时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的奖励,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计算方式为: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标的公司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标的公司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40%。

在业绩承诺期第三个会计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报告出具后,关于接受奖励的员工名单、具体金额、支付时间等事项,由上市公司在充分听取补偿义务方意见后制定分配方案,并由利珀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向利珀科技委派的董事在利珀科技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应投赞成票。超额业绩奖励涉及的税费由被奖励对象自行承担。

接受奖励的员工名单不得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前述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应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的20%,如果根据前述约定计算的奖励金额超过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的20%的,则用于奖励的奖金总额以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的20%为准。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利珀科技

97.4399%股份。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和交易金额孰

高值、资产净额和交易金额孰高值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均超过50%,具体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交易金额计算依据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47251.9158997.8866239.6366239.63140.18%

资产净额29995.6320926.7666239.6366239.63220.83%

2-2-1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营业收入44031.2935543.44/35543.4480.72%

注:上市公司、标的资产的财务数据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2025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根据上述,本次交易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王旭龙琦及其一致行动人邓浩瑜、利珀投资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超过5%,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方重庆益元、重庆益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除上述更新外,《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在原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外,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前100名明细数据表》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情况表,截至2026年3月31日,狮头股份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序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号

1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6141270026.70%

2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2585730011.24%

2-2-1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3魏文浩102455024.45%

4米克荣55600002.42%

5上海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46522042.02%

6 UBS AG 3017875 1.31%

广发证券资管-华远陆港资

7本运营有限公司-广发资管20000000.87%

申鑫利2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8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 1878391 0.82%

-自有资金

9 BARCLAYS BANK PLC 1407065 0.61%

10陆海明12746000.55%

合计11730563750.9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狮头股份仍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仍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非自然人股东)

(2)深圳芯瑞根据深圳芯瑞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深圳芯瑞的营业期限变更为2019年1月29日至2028年

12月31日。

(3)深圳众微根据深圳众微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深圳众微的营业期限变更为2016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20日。

(7)南京齐芯根据南京齐芯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南京齐芯的营业期限变更为2022年2月16日至2032年

2月16日。

(8)醴陵众微

2-2-1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醴陵众微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醴陵众微的营业期限变更为2017年9月22日至2027年

9月21日。

(10)隆晟基业

根据隆晟基业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隆晟基业的权益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刁元柳3280.0020.0000%有限合伙人

2张强800.004.8780%有限合伙人

3王斌800.004.8780%有限合伙人

4房坤500.003.0488%有限合伙人

5张明龙50.000.3049%有限合伙人

6上海隆晟麦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970.0066.8902%普通合伙人

-合计16400.00100.0000%-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更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新增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2-1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以外,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中主要变化部分如下: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314.63万元和4025.71万元,盈利能力较强。本次交易完成后,

2-2-1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将优质的机器视觉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在机器视觉领域的转型升级与持续增长,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将进一步增加,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计将有效提升。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与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交易对方作出的相关承诺,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作出了如下安排:

(1)王旭龙琦、邓浩瑜和利珀投资的股份锁定承诺根据王旭龙琦、邓浩瑜和利珀投资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取得股份锁定的承诺》,王旭龙琦、邓浩瑜和利珀投资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若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则就该部分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人/本企业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的,则就该部分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人/本企业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或赠送行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派生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

*未来如果本人/本企业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还应遵守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及

2-2-1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

*若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新增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2)深圳芯瑞、元禾璞华、南京齐芯、西博捌号、辰峰启顺的股份锁定承诺根据深圳芯瑞、元禾璞华、南京齐芯、西博捌号、辰峰启顺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取得股份锁定的承诺》,深圳芯瑞、元禾璞华、南京齐芯、西博捌号、辰峰启顺承诺如下:

“*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企业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派生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或措施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新增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3)深圳众微、现代创投、中小基金、醴陵众微的股份锁定承诺根据深圳众微、现代创投、中小基金、醴陵众微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取得股份锁定的承诺》,深圳众微、现代创投、中小基金、醴陵众微承诺如下:

“*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企业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2-2-1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派生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或措施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新增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4)李言衡的股份锁定承诺

根据李言衡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取得股份锁定的承诺》,李言衡承诺如下:

“*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若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则就该部分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的,则就该部分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派生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

*若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新增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5)利珀投资的全体合伙人承诺:

“(1)就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珀投资”)

2-2-2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在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内,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利珀投资财产份额或从利珀投资退伙,亦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通过利珀投资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

(2)若利珀投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

策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3)若未能履行本人作出的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本人同意依法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6)西博捌号的全体合伙人承诺:

“(1)就深圳市西博捌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博捌号”,私募基金编号为 STS586)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在前述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西博捌号财产份额或从西博捌号退伙,亦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本企业通过西博捌号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

(2)若西博捌号所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政策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7)辰峰启顺的全体合伙人承诺:

“(1)就深圳市辰峰启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辰峰启顺”私募基金编号为 SQZ373)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在前述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辰峰启顺财产份额或从辰峰启顺退伙,亦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本企业通过辰峰启顺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

2-2-2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2)若辰峰启顺所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政策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再融资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除上述更新外,《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2-2-2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主要协议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对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补充新增如下:

(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2026年4月29日,上市公司与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方案中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超额业绩奖励、股份分期解锁、股份转让及质押等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主要情况如下:

1、2025年业绩承诺的调整

各方确认,利珀科技2025年度已实现业绩承诺口径净利润为3410.35万元,超过原协议约定的2025年度承诺净利润(3300万元)。因此2025年度净利润数不纳入业绩承诺期的累计净利润数考核范围,2026年度、2027年度业绩承诺金额保持不变。

2、业绩补偿触发情形和业绩补偿计算公式的调整

鉴于利珀科技已完成2025年度业绩承诺,删除原方案中第一个会计年度

(2025年度)的业绩补偿考核要求,并对2026年度和2027年度业绩补偿触发

情形和业绩补偿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调整前内容调整后内容

补偿义务方承诺,如发生以下情形补偿义务方承诺,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触发业绩补偿:之一的,则触发业绩补偿:

(1)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第一(1)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第二

个会计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低于个会计年度(即2026年度)实现

该会计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90%;净利润数低于该会计年度承诺净

业绩补偿触发情(2)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前两利润数的90%;

形个会计年度的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第二低于该两个会计年度累计承诺净个会计年度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即利润数的90%;2026年度、2027年度)累计实现

(3)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三个净利润数低于业绩承诺期第二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和第三个会计年度累计承诺净利

业绩承诺期三个会计年度累计承润数的100%。

2-2-2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诺净利润数的100%。

具体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业绩承诺期第一个会计年度当期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90%-截至具体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1)2026年度绩承诺期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2026年度业绩补偿金额=(2026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交易总对年度承诺净利润数×90%-2026年价金额。

度实现净利润数)÷2026年度及

(2)业绩承诺期第二个会计年度

2027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当期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所涉全部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金

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90%-截至额。

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2)2027年度业绩补偿计算公绩承诺期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2027年度业绩补偿金额=(2026式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交易总对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

价金额-业绩补偿义务方截至当

数-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实期期末累计已补偿业绩补偿金额。

(3)业绩承诺期第三个会计年度现净利润数)÷2026年度及2027当期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交易所涉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全部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金额-÷业绩补偿义务方截至当期期末累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计已补偿业绩补偿金额。

诺期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业绩补

所涉全部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金偿金额小于0,则按0取值,即已

额-业绩补偿义务方截至当期期经补偿的业绩补偿金额不退回。

末累计已补偿业绩补偿金额。

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业绩补

偿金额小于0,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业绩补偿金额不退回。

3、超额业绩奖励的调整

因利珀科技已完成2025年度业绩承诺,当年超额部分不纳入计算,超额业绩奖励的计算基础由原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超

出累计承诺净利润的部分,调整为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超出该两个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的部分。

4、股份分期解锁的调整

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分期解锁约定整体顺延一年,各期解锁触发时点不再与2025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关联,修订后分期解锁约定如下:

2-2-2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首期解锁:于202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报告出具,且对应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次日解锁;

(2)第二期解锁:于2026年度及2027年度业绩承诺累计实现情况专项报

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且对应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次日解锁;

(3)第三期解锁:于2028年度届满,且对应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补偿义

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次日解锁。

鉴于业绩承诺方的分期解锁时间顺延一年,各方同意股份解锁比例进行调整:首期解锁比例由30%提高至40%,第二期累计解锁比例由60%提高至80%,

第三期累计解锁比例保持100%不变。

5、股份转让及质押的调整

(1)业绩承诺方保证,在业绩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在其所持尚未解锁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设置质押权、第三方收益权等他项权利或其他可能对实施业绩补偿安排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权利。

(2)各方约定,股份转让及质押限制若与交易完成时的生效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若不冲突,则仍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除上述更新外,《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涉及的主要协议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更新如下:

(三)利珀科技的股权历史沿革

2-2-2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35.2025年2月,利珀科技第三次股份转让

2025年2月17日,昊霄云合伙与王旭龙琦、李言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昊霄云合伙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41.6233万股股份转让给王旭龙琦,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13.2692万股股份转让给李言衡。

昊霄云合伙向王旭龙琦和李言衡转让相关股份的转让价款分别为2274.81

万元和725.19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此次股权转让所涉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2025年2月,利珀科技就上述事项变更了股东名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份转让后的股东名册已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王旭龙琦369.528041.77%

2邓浩瑜3.84440.43%

3利珀投资86.08169.73%

4深圳芯瑞78.36488.86%

5深圳众微77.86938.80%

6元禾璞华62.59167.08%

7中小基金40.82844.62%

8现代创投40.82844.62%

9南京齐芯29.38683.32%

10醴陵众微25.95642.93%

11西博捌号23.01452.60%

12隆晟基业18.21982.06%

13辰峰启顺14.83221.68%

14李言衡13.26921.50%

--合计884.6154100.00%

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利珀科技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进一步变更。

(六)利珀科技的主要财产

2-2-2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知识产权

(1)授权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共拥有110项授权专利,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授权专利清单”。

(2)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共拥有22项注册商标,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注册商标清单”。

(3)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共拥有48项软件著作权,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软件著作权清单”。

3.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共对外承租9项房产,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租赁房产清单”。

(七)利珀科技的税务情况

1.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序号税种计税依据税率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1增值税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13%、6%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4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15%、20%、

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5%

2.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利珀科技提供的税收优惠文件,报告期内,利珀科技及

2-2-2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其下属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利珀

科技及安徽利珀软件产品销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正常。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于2022年12月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233003780),利珀科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22年度至2024年度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于2025年12月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533008119),利珀科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25年度至2027年度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杭州驰珀、深圳利珀、苏州利珀、重庆利珀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减按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八)利珀科技的主要负债及或有负债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利珀科技的负债主要由合同负债、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等构成,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比例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13184.3934.91%

应付票据1238.833.28%

应付账款9245.2524.48%

2-2-2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项目金额比例

合同负债8138.8221.55%

应付职工薪酬1028.302.72%

应交税费206.790.55%

其他应付款140.800.3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58.940.42%

其他流动负债2379.436.30%

流动负债合计35721.5594.58%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1000.002.65%

租赁负债385.121.02%

预计负债586.921.55%

递延收益73.400.19%

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2045.455.42%

负债合计37767.00100.0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利珀科技负债总额为37767.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为35721.55万元,占负债总额的94.58%,为负债的主要构成部分。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和应付职工薪酬构成,占流动负债总额的91.92%。

(九)利珀科技的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利珀科技存在权利限制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2-2-2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项目受限资产具体内容受限资产账面价值

货币资金保证金、存单质押、冻结(注)2478.70

注:根据标的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2025)浙0112民初7466号《民事裁定书》

和(2025)浙0112民初7467号《民事裁定书》,标的公司共计236.87万元银行存款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冻结。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的资产,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十一)利珀科技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进行中的作为被告且争议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案号案由原告被告涉案金额案件进展一审判决利珀科技支服务昆山久洪升

(2025)浙0112利珀付73.08万元及逾期

1合同机械有限公172.19

民初7466号科技付款损失1.01万元,纠纷司利珀科技已上诉一审判决利珀科技支服务苏州久洪升

(2025)浙0112利珀付45.33万元及逾期

2合同机械有限公64.67

民初7467号科技付款损失0.62万元,纠纷司利珀科技已上诉

上述诉讼的涉案金额较小,不涉及对利珀科技持续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资产,不会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或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诉讼外,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正在进行中的作为被告的且争议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除上述更新外,《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2-2-3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涉及

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更新如下:

(一)关联交易

2.利珀科技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并经利珀科技确认,报告期内,利珀科技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3763823.043822579.59

(2)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存在利珀科技及其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担保是否

被担保方担保方担保金额(元)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已经履行完毕

利珀科技王旭龙琦8500000.002025/10/282026/10/22否

利珀科技王旭龙琦15000000.002025/3/182026/3/10否

利珀科技王旭龙琦9800000.002025/6/52026/6/5否

利珀科技王旭龙琦9900000.002025/12/52026/11/5否

利珀科技王旭龙琦9900000.002025/6/192026/5/22否

利珀科技王旭龙琦19800000.002025/6/252026/6/22否

利珀科技王旭龙琦9500000.002025/6/272026/6/26否

利珀科技王旭龙琦9500000.002025/7/232026/7/12否

利珀科技王旭龙琦10000000.002025/9/242028/5/25否

利珀科技王旭龙琦10000000.002025/10/312026/10/31否

利珀科技王旭龙琦10000000.002025/10/242026/4/24否

2-2-3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担保是否

被担保方担保方担保金额(元)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已经履行完毕

利珀科技王旭龙琦19850000.002025/12/262026/12/25否

(3)关联方租赁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基于日常经营需要,存在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用于员工宿舍的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如下:

*2025年度

单位:万元简化处理的短期租确认使用权资产的租赁赁和低价值资产租支付的租金(不包括出租方租赁资产赁的租金费用以及增加的租赁未纳入租赁负债计确认的利名称种类未纳入租赁负债计负债本金金量的可变租赁付款息支出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额)额

朱琦房屋3.36---

*2024年度

单位:万元简化处理的短期租确认使用权资产的租赁赁和低价值资产租支付的租金(不包括出租方租赁资产赁的租金费用以及增加的租赁未纳入租赁负债计确认的利名称种类未纳入租赁负债计负债本金金量的可变租赁付款息支出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额)额

朱琦房屋3.36---

(4)关联方往来余额

单位:万元

2025.12.312024.12.31

项目名称关联方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预付款项朱琦1.40-1.40-

小计1.40-1.40-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备考审阅报告》和《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

2-2-3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2024年

项目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19.0019.0011.7011.70

占营业收入比例0.04%0.02%0.02%0.0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24.9424.9450.6650.66

占营业成本比例0.08%0.05%0.13%0.08%

关联方租赁(承租)210.81214.17175.46178.82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范围,不会新增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和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销售占比和关联采购占比均将因合并范围扩大而被动降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少量关联方租赁(上市公司作为承租方)的关联交易,新增的交易是因为标的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除上述更新外,《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情况未发生变化。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关于本次

2-2-3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主要如下:

2025年9月10日,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申请文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3);

2025年10月25日,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5);

2025年11月12日,上市公司发布了《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68);

2025年11月15日,上市公司披露了《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豁免版)》等《审核问询函》回复所涉相关文件;

2026年3月2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关于因申报文件财务资料更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核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4);

2026年4月2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事项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2026年4月29日,上市公司披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持续履行其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2-2-3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发生变化。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狮头股份已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5年8月21日披露了《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3)。本所律师已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方

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再融资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第1-2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和交易对方均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外,本

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4.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监管指引第9号》《再融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质条件。

2-2-3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5.本次交易涉及的《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交易各方有效签署,协议的形式、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等协议将从各自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全部生效。

6.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资产不

存在质押或权利受限情况。

7.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8.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和员工安置。

9.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了

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持续履行其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0.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必要的资格。

(以下无正文)

2-2-3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于炜陈慧宇

2-2-3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授权专利清单权利他项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专利类别申请日公告日取得方式期限权利一种锂电池极片毛刺视觉检测

1 ZL202421153656.2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4.05.24 2025.05.30 10年 原始取得 无

装置

2 硅棒搬运机 ZL202430635236.7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4.10.09 2025.05.30 15年 原始取得 无

基于多线扫相机的玻璃尺寸测

3 ZL202510245380.3 利珀科技 发明 2025.03.04 2025.05.30 20年 原始取得 无

量方法、介质及电子设备一种硅片崩边缺陷视觉检测装

4 ZL202411117527.2 利珀科技 发明 2024.08.15 2025.01.24 20年 原始取得 无

置、方法及系统一种硅片搭边视觉检测装置及

5 ZL202410903075.4 利珀科技 发明 2024.07.08 2024.09.27 20年 原始取得 无

方法一种大口径光学元件光热特性

6 ZL202410214598.8 利珀科技、浙江大学 发明 2024.02.27 2024.09.13 20年 原始取得 无

检测装置及方法

一种FPD行业显示面板寻边检 利珀科技、杉金光电

7 ZL202322849591.7 实用新型 2023.10.24 2024.06.1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测装置(南京)有限公司

一种 FPD行业 TFT-LCD 面板 利珀科技、杉金光电

8 ZL202322849592.1 实用新型 2023.10.24 2024.06.1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cell不良检测系统 (南京)有限公司基于光纤光源的膜材表面缺陷

9 ZL202311126103.8 利珀科技 发明 2023.09.04 2023.11.17 20年 原始取得 无

检测系统及方法

10 化纤毛羽视觉检测装置 ZL202330540547.0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3.08.23 2024.02.23 15年 原始取得 无

11 一种偏光片双工位上料系统 ZL202322106190.2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3.08.07 2024.02.02 10年 原始取得 无

利珀科技、杉金光电

12 一种偏光片入铝箔袋包装系统 ZL202321346698.3 实用新型 2023.05.30 2023.10.10 10年 原始取得 无(南京)有限公司

13 一种多波长光源检测光学元件 ZL202310177455.X 利珀科技、浙江大学 发明 2023.02.28 2023.09.29 20年 原始取得 无

2-2-3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表面特性装置及方法一种用于检测系统标定的熔石

14 ZL202310074481.X 利珀科技、浙江大学 发明 2023.02.07 2023.09.29 20年 原始取得 无

英表面微纳结构加工方法一种单晶硅棒制备过程中硅料

15 ZL202211204969.1 利珀科技 发明 2022.09.30 2023.02.17 20年 原始取得 无

液距检测方法

16 硅片堆叠检测设备 ZL202230327310.X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2.05.31 2022.10.21 15年 原始取得 无晶硅电池片检测设备(透射式

17 ZL202230327300.6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2.05.31 2022.10.21 15年 原始取得 无隐裂缺陷检测)一种晶硅电池片透射式隐裂缺

18 ZL202221202774.9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2.05.19 2022.12.2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陷检测系统光伏晶硅原硅片隐裂定位裂片

19 ZL202210545671.0 利珀科技 发明 2022.05.19 2023.11.10 20年 原始取得 无

系统及方法检测设备(基于人工智能的 R

20 ZL202230187206.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2.04.06 2022.08.02 15年 原始取得 无TP偏贴后 AOI)检测设备(基于人工智能的 R

21 ZL202230187202.7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2.04.06 2022.08.02 15年 原始取得 无TP洗净后 AOI)一种光学薄膜卷料裁切系统及

22 ZL202210326056.0 利珀科技 发明 2022.03.30 2024.01.12 20年 原始取得 无

方法机器视觉深度学习样本自动生

23 ZL202210279550.6 利珀科技 发明 2022.03.22 2022.10.21 20年 原始取得 无

成方法、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一种穹顶光源装置及其使用方

24 ZL202210109626.0 利珀科技 发明 2022.01.28 2024.11.22 20年 原始取得 无

法晶硅电池石墨舟体光学检测方

25 ZL202210106931.4 利珀科技 发明 2022.01.28 2022.05.13 20年 原始取得 无

26 一种偏光膜缺陷光学检测系统 ZL202220238158.2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2.01.28 2022.08.02 10年 原始取得 无

27 光伏晶硅电池片花篮视觉检测 ZL202220199079.5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2.01.25 2022.10.21 10年 原始取得 无

2-2-3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系统

28 检测设备(SE) ZL202230050756.2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2.01.25 2022.05.10 15年 原始取得 无

一种基于FPD行业偏光板贴附 利珀科技、杉金光电

29 ZL202123370701.9 实用新型 2021.12.29 2022.05.31 10年 原始取得 无

不良的检出装置(南京)有限公司

光伏晶硅电池片 SE工艺视觉

30 ZL202111350717.5 利珀科技 发明 2021.11.15 2024.12.03 20年 原始取得 无

检测系统及方法变速箱阀体视觉检测系统及方

31 ZL202111264183.4 利珀科技 发明 2021.10.28 2024.09.27 20年 原始取得 无

法检测设备(偏光片缺陷检测打

32 ZL202030521125.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9.04 2021.01.12 15年 原始取得 无标系统涂布段)

33 打标设备(TIJ打标) ZL202030519625.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9.04 2021.03.19 15年 原始取得 无

34 打标设备(DOD打标) ZL202030519636.3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9.04 2021.03.19 15年 原始取得 无检测设备(偏光片缺陷检测及

35 ZL202030521132.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9.04 2021.01.12 15年 原始取得 无打标 SED段)检测设备(偏光片缺陷检测打

36 ZL202030521627.8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9.04 2021.01.12 15年 原始取得 无标系统延伸段)

37 喷码设备(二维码喷码) ZL202030519967.7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9.04 2021.03.05 15年 原始取得 无

标定辅助装置、标定系统及标

38 ZL202010867204.0 利珀科技 发明 2020.08.26 2020.11.13 20年 原始取得 无

定方法

39 机器视觉光学检测系统及方法 ZL202010731302.1 利珀科技 发明 2020.07.27 2022.08.05 20年 原始取得 无检测设备(晶硅电池丝网印刷

40 ZL202030413741.9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7.27 2020.12.01 15年 原始取得 无段面板光款)检测设备(晶硅电池丝网印刷

41 ZL202030413296.6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7.27 2020.11.27 15年 原始取得 无段四面条光款)检测设备(晶硅电池 PE段线

42 ZL202030413744.2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7.27 2020.12.01 15年 原始取得 无扫隧道光款)

2-2-4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检测设备(晶硅电池线扫隐裂

43 ZL202030413286.2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7.27 2020.12.01 15年 原始取得 无与面阵碎片款)检测设备(晶硅电池 PE段面

44 ZL202030413298.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7.27 2020.11.27 15年 原始取得 无阵灯箱光款)机器视觉用背光标定板及机器

45 ZL202021415803.0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0.07.17 2021.01.29 10年 原始取得 无

视觉标定系统

46 偏光膜整线打标系统及方法 ZL202010337720.2 利珀科技 发明 2020.04.26 2021.01.12 20年 原始取得 无

一种高精度自动化标定板和标

47 ZL202010283489.3 利珀科技 发明 2020.04.13 2020.07.10 20年 原始取得 无

定方法一种可连续吸附的太阳能电池

48 ZL202010199065.9 利珀科技 发明 2020.03.20 2022.05.27 20年 原始取得 无

片分拣系统

材料缺陷检测投影光学系统、

49 ZL202020303410.4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0.03.12 2020.10.2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卷材和片材的缺陷检测装置一种用于太阳能电池片检测的

50 ZL202020260222.8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0.03.05 2020.09.22 10年 原始取得 无

光源装置一种用于抛光镜面材质太阳能

51 ZL202020260223.2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0.03.05 2020.10.2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电池片检测的光源装置一种布匹疵点检测装置及实时

52 ZL201911224208.0 利珀科技 发明 2019.12.04 2020.04.10 20年 原始取得 无

检测方法

53 工业相机 ZL201930212630.9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9.05.05 2019.10.25 15年 原始取得 无54 剔除设备(循环吸附) ZL201830371399.3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1 2019.03.26 15年 原始取得 无

55 检测设备(轮毂类别) ZL201830371398.9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1 2019.05.03 15年 原始取得 无

56 检测设备(料包漏投 2) ZL201830369775.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8.12.21 15年 原始取得 无检测设备(晶硅电池 PE段斛

57 ZL201830369773.6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8.11.02 15年 原始取得 无

型光)

2-2-4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58 检测设备(料包漏投 1) ZL201830370260.7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9.01.04 15年 原始取得 无

59 检测设备(晶硅电池丝网印刷) ZL201830370259.4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9.02.15 15年 原始取得 无检测设备(晶硅电池 PE段穹

60 ZL201830370607.8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8.11.06 15年 原始取得 无顶光款)

61 测量设备(轮毂气门芯定位) ZL201830370257.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8.12.21 15年 原始取得 无

62 检测设备(晶硅电池 PE段) ZL201830369760.9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8.11.06 15年 原始取得 无

63 一种 PVDF膜的检测系统 ZL201821078875.3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8.07.09 2019.06.18 10年 原始取得 无

硅晶电池蓝膜检测系统及其图

64 ZL201810397603.8 利珀科技 发明 2018.04.28 2024.05.10 20年 原始取得 无

像采集装置

65 一种导光板自动检测装置 ZL201820502507.0 利珀科技、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8.04.10 2018.11.02 10年 原始取得 无

一种导光板正反面检测装置及

66 ZL201820501810.9 利珀科技、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8.04.10 2018.12.1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系统

67 硅晶电池碎片检测装置 ZL201820474777.5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8.04.04 2019.01.0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68 太阳能电池片连续吸附系统 ZL201820470634.7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8.04.04 2018.11.0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69 一种轮毂类别检测装置 ZL201820295508.2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8.03.03 2018.09.11 10年 原始取得 无

70 一种 EVA胶膜检测系统 ZL201611012206.1 利珀科技 发明 2016.11.17 2023.11.03 20年 原始取得 无

71 一种太阳能背板检测装置 ZL201621234428.3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6.11.17 2017.05.1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72 一种 EVA胶膜检测装置 ZL201621233779.2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6.11.17 2017.05.1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73 一种料包漏投检测装置 ZL201621234429.8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6.11.17 2017.05.1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74 一种用于机器视觉的智能光源 ZL201620247161.5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6.03.29 2016.08.31 10年 原始取得 无

75 一种金属罐的图像采集装置 ZL201620185773.6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6.03.11 2016.08.1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76 罐体倒罐检测装置及检测方法 ZL201510234791.9 利珀科技 发明 2015.05.11 2018.01.16 20年 原始取得 质押

77 平面材料表面缺陷检测装置 ZL201410284229.2 利珀科技 发明 2014.06.24 2017.09.12 20年 原始取得 无

78 磁性材料分拣机 ZL201410061396.0 利珀科技 发明 2014.02.24 2016.01.27 20年 原始取得 质押

79 空心胶囊缺陷自动评选及剔除 ZL201310355448.0 利珀科技 发明 2013.08.15 2015.07.08 20年 原始取得 质押

2-2-4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装置

80 自动翻片机 ZL202223399400.3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2.12.15 2023.06.0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1 一种偏光片气浮输送装置 ZL202223333215.4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2.12.13 2023.03.10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2 一种组合式入料机 ZL202221656309.2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2.06.29 2022.12.1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3 一种自动收片机 ZL202221328344.1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2.05.27 2022.10.21 10年 原始取得 无

一种适用于片状物料的连续上

84 ZL202221057976.9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2.04.29 2022.08.23 10年 原始取得 无

料装置一种适用于片状物料的连续收

85 ZL202221057882.1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2.04.28 2022.08.23 10年 原始取得 无

料装置一种用于偏光膜检测的自动直

86 ZL202123361552.X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1.12.27 2022.07.19 10年 原始取得 无

交机构一种利用真空上料输送的入料

87 ZL202123361532.2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1.12.27 2022.09.2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8 一种基于多通道的分选装置 ZL202122792308.2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1.11.12 2022.06.1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9 一种片状物料上料机构 ZL202121962716.1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1.08.19 2022.11.18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0 一种连续上料装置 ZL202021042876.X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0.06.08 2021.02.2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1 一种双工位上料机 ZL202020612160.2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0.04.20 2021.02.2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2 片料分选机 ZL202030160262.0 安徽利珀 外观设计 2020.04.20 2020.09.08 15年 原始取得 无

93 一种片状物料的收料装置 ZL202020612266.2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0.04.20 2021.01.12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4 一种片状物料的输送装置 ZL202020612302.5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0.04.20 2021.02.2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5 一种片状物料的翻转装置 ZL201922020669.8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11.20 2020.09.08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6 一种循环上料装置 ZL201921238674.X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4.03 10年 原始取得 无

一种片状物料出料机构及片状

97 ZL201921238633.0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4.2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物料缺陷检测装置

98 一种片状物料的上料检测装置 ZL201921238605.9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6.1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2-2-4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99 一种片状物料的上料检测装置 ZL201910703251.9 安徽利珀 发明 2019.07.31 2024.08.02 20年 原始取得 无

100 一种相机调整装置 ZL201921238861.8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3.31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01 偏光片分选机 ZL201930413623.5 安徽利珀 外观设计 2019.07.31 2020.01.10 15年 原始取得 无

102 一种 AOI检测装置 ZL201921238658.0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6.02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03 一种片状物料自动上料装置 ZL201921238660.8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4.2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04 一种真空传输装置 ZL201921238671.6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4.03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05 一种物料高度检测装置 ZL201921238716.X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4.2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06 一种缺陷检测装置 ZL201920154533.3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1.29 2019.11.08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07 基于双目视觉的石英玻璃坩埚 ZL202411764668.3 利珀科技 发明 2024.12.04 2025.11.18 20年 原始取得 无

视觉检测系统及检测方法

108 一种机械臂操纵下的大口径球 ZL202310761296.8 浙江大学、利珀科技 发明 2023.06.27 2025.07.11 20年 原始取得 无

面光学元件定心和定域方法

109 一种基于机械臂的大口径平面 ZL202310761160.7 浙江大学、利珀科技 发明 2023.06.27 2025.09.19 20年 原始取得 无

光学元件表面缺陷扫描方法

110 一种偏光片整叠分料机及分料 ZL202310712088.9 利珀科技 发明 2023.06.15 2025.09.16 20年 原始取得 无

方法

2-2-4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注册商标清单序号注册号商标图形权利人专用权期限类别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73903567利珀科技2024.04.28-2034.04.277原始取得无

273902442利珀科技2024.03.07-2034.03.067原始取得无

373902432利珀科技2024.06.28-2034.06.277原始取得无

473902126利珀科技2024.04.28-2034.04.277原始取得无

573899462利珀科技2024.04.28-2034.04.277原始取得无

673896285利珀科技2024.04.28-2034.04.2742原始取得无

773896240利珀科技2024.03.07-2034.03.0642原始取得无

8 73892589A 利珀科技 2024.03.28-2034.03.27 9 原始取得 无

973889929利珀科技2024.04.28-2034.04.277原始取得无

1073888719利珀科技2024.05.28-2034.05.279原始取得无

1173884387利珀科技2024.02.21-2034.02.207原始取得无

2-2-4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273883511利珀科技2024.04.28-2034.04.2742原始取得无

13 73881999A 利珀科技 2024.03.28-2034.03.27 9 原始取得 无

1438447810利珀科技2020.02.21-2030.02.209原始取得无

1536966993利珀科技2019.12.07-2029.12.0642原始取得无

1636960564利珀科技2019.12.07-2029.12.069原始取得无

1716761515利珀科技2016.11.21-2026.11.2042原始取得无

1816761441利珀科技2017.08.28-2027.08.2737原始取得无

1916761402利珀科技2016.07.14-2026.07.1337原始取得无

2-2-4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6761264利珀科技2016.06.14-2026.06.139原始取得无

2116761185利珀科技2018.02.07-2028.02.069原始取得无

2282297219利珀科技2025.09.07-2035.09.069原始取得无

2-2-4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三:软件著作权清单他项权序号著作权人名称版本登记号取得方式首次发表日期利

1 利珀科技 利珀卷材视觉检测软件 V3.7 2024SR2075824 原始取得 2024.01.10 无

2 利珀科技 利珀片材视觉检测软件 V3.0 2024SR2040433 原始取得 2024.03.15 无

3 利珀科技 硅晶电池 PE 段表面缺陷视觉检测软件 V2.0 2024SR2004844 原始取得 2024.07.26 无

4 利珀科技 利珀晶硅电池隐裂缺陷检测软件 V2.0 2024SR2010937 原始取得 2024.08.20 无

5 利珀科技 利珀石英舟检测软件 V1.0 2024SR1955694 原始取得 2024.09.10 无

6 利珀科技 利珀晶硅电池串焊机视觉定位检测软件 V1.0 2023SR1411818 原始取得 2023.05.10 无

7 利珀科技 利珀晶硅电池片 PL检测软件 V1.0 2023SR0897290 原始取得 2023.05.31 无

8 利珀科技 利珀灵闪深度学习平台软件 V2.6 2023SR0887257 原始取得 2023.06.01 无

9 利珀科技 利珀通用晶硅电池片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23SR0822585 原始取得 2023.05.10 无

浙江大学、利

10 平面球面光学元件表面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23SR0524678 原始取得 - 无

珀科技

11 利珀科技 利珀灵闪视觉检测软件 V3.0 2022SR0388165 原始取得 2021.06.18 无

12 利珀科技 利珀贴附机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22SR0368971 原始取得 2021.05.10 无

13 利珀科技 利珀汽车零部件智能检测平台软件 V1.0 2021SR1757766 原始取得 - 无

14 利珀科技 利珀晶硅电池通用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21SR0348714 原始取得 2020.12.30 无

15 利珀科技 利珀平面材料在线多工位高精度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20SR0368319 原始取得 2019.09.30 无

16 利珀科技 利珀晶硅电池终品分选系统 V1.0 2019SR0157692 原始取得 2019.01.10 无

17 利珀科技 利珀经编机布面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19SR0157681 原始取得 - 无

18 利珀科技 利珀晶硅电池隐裂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19SR0157686 原始取得 2018.10.21 无

19 利珀科技 利珀胶带宽度检测系统软件 V1.0 2019SR0098375 原始取得 - 无

20 利珀科技 利珀立体仓库视觉盘点系统 V1.0 2018SR973348 原始取得 - 无

2-2-4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21 利珀科技 利珀定位测量系统 V1.0 2018SR232987 原始取得 - 无

22 利珀科技 利珀硅晶电池丝印表面缺陷检测系统 V1.0 2018SR232992 原始取得 2017.09.11 无

23 利珀科技 利珀平面材料缺陷检测系统 V1.0 2018SR199107 原始取得 2016.12.17 无

24 利珀科技 利珀砂芯缺陷视觉检测软件 V1.0 2017SR469869 原始取得 2016.05.17 无

25 利珀科技 利珀轮毂类别视觉检测软件 V1.0 2017SR435083 原始取得 2016.12.17 无

26 利珀科技 利珀料包漏投视觉检测系统 V1.0 2017SR034602 原始取得 2016.04.10 无

27 利珀科技 利珀硅晶电池碎片视觉检测软件 V1.0 2016SR378196 原始取得 2016.04.10 无

28 利珀科技 硅晶电池 PE 段表面缺陷视觉检测软件 V1.0 2016SR203060 原始取得 2016.05.17 无

29 利珀科技 PVC平面材料表面缺陷视觉检测软件 V1.0 2016SR200566 原始取得 2016.05.17 无

30 利珀科技 罐体倒罐检测软件 V1.0 2015SR066623 原始取得 2014.12.19 无

31 利珀科技 服装辅料智能检索系统 V1.0 2015SR066194 原始取得 2014.09.16 无

32 利珀科技 金属盖表面缺陷智能检测软件 V1.0 2015SR066196 原始取得 2015.01.20 无

33 利珀科技 利珀空心胶囊缺陷自动评检机控制系统 V1.0 2013SR087317 原始取得 - 无

34 利珀科技 利珀空心胶囊缺陷智能检测软件 V1.0 2013SR064683 原始取得 - 无

35 杭州驰珀 灵闪深度学习软件 V2.8 2024SR0627896 原始取得 2024.01.04 无

36 杭州驰珀 灵闪视觉检测软件 V3.8 2024SR0617595 原始取得 2024.02.19 无

37 杭州驰珀 驰珀通用化视觉检测软件 V1.0 2021SR1071129 原始取得 - 无

38 安徽利珀 偏光膜打标自动光学检测系统 V1.0 2023SR0602797 原始取得 2023.01.09 无

39 安徽利珀 偏光膜复合段二维码喷印智能控制系统 V1.0 2023SR0574127 原始取得 2023.01.05 无

40 安徽利珀 平面材料表面缺陷智能检测系统 V1.0 2021SR0558095 原始取得 2020.12.31 无

41 安徽利珀 利珀片材缺陷检测系统软件 V1.0 2020SR0072621 原始取得 2019.10.25 无

42 安徽利珀 利珀扩散膜缺陷检测系统软件 V1.0 2020SR0066774 原始取得 2019.11.10 无

43 安徽利珀 金属板(箔)材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19SR0143247 原始取得 - 无

44 安徽利珀 PET基膜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19SR0048422 原始取得 - 无

45 安徽利珀 导光板 mark线缺陷检测系统 V1.0 2018SR641712 原始取得 - 无

2-2-4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46 安徽利珀 导光板正反面检测软件 V1.0 2018SR261914 原始取得 - 无

47 利珀科技 利珀 DieBond表检隐裂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25SR1423803 原始取得 - 无

48 利珀科技 利珀切叠机预定位全景软件 V1.0 2025SR1423816 原始取得 - 无

2-2-5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四:租赁房产清单

单位:平方米序号承租人出租方面积地址用途租赁期限

浙江青山湖科研创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滨河路17号滨河产业园1号楼72025.09.01-

1利珀科技1777.09办公

基地投资有限公司层2028.08.31

浙江青山湖科研创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滨河路17号滨河产业园一期3号楼12025.10.27-

2利珀科技8700.12生产、研发

基地投资有限公司层整层、2层202、3层301、4层整层、5层整层2028.10.26

浙江青山湖科研创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滨河路17号滨河产业园一期3号楼北2025.06.16-

3利珀科技904.41生产、研发

基地投资有限公司楼1层2层临安微纳技术及应用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部分2027.06.15

2025.12.01-

4利珀科技胡*英91.00越秀星汇花园二期26幢1003室宿舍

2026.11.30

2025.12.01-

5利珀科技朱琦88.92越秀星汇花园二期26幢1802室宿舍

2026.11.30

深圳市康瑞产业园运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华荣路39号科源商务大厦商务2026.01.09-

6深圳利珀797办公

营有限公司时代广场6162028.04.30

苏州庄严科技园孵化2024.04.15-

7苏州利珀569.00苏州市工业园区创苑路236号4幢806办公、研发

管理有限公司2027.06.14

杭州爱力领富科技股2026.02.19-

8杭州驰珀1413.95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爱力中心2幢14层办公

份有限公司2029.02.18

安徽新鑫创投资管理2025.06.15-

9 安徽利珀 247.00 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与当涂路交叉口新鼎明创新创业基地 5F506 办公、研发

有限公司2026.06.21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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