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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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
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资产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
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客户、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
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五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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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应积极进行披露,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
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条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
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
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
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
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
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职工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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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
和虚假广告等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公司应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不遵守商业道德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
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绿色发展。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针对员工及利益相关方开展环保倡导与相关培训,鼓
励组织开展与环保有关活动,提高员工及利益相关方在工作生活中的环保意识,共同推动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地方环
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严格履行。
第六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
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
3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条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二条社会责任报告原则上包含以下内容:
(一)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相关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二)公司治理建设和运行情况;信息披露和保障股东权益情况;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员工权益保护情况;
(三)创作生产、宣传报道和获奖情况;观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情况;参与
公共文化服务、从事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四)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节约能源方面的方针、目标及成效;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或奖励的情况;
(五)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和相关公告时,应当确保引用数据内
容真实、客观,对专业术语的含义做出通俗解释。
第三十四条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处罚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其他与社会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
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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