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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赛股份: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错误、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1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四)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开展工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七)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或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2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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