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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赛股份: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7 00:00 查看全文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40证券简称:新赛股份公告编号:2026-005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54号文)核准,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1045364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9999990.29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726415.0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4273575.20元。2022年1月28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2)003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1月12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27日、2026年1月1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的《公司第八届

1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号、

2025-074号、2026-001号)。

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新赛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棉业”)、新疆吉棉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棉通”)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实施主体,为加强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的规范化建设,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吉棉通、新赛棉业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归集与监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1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号)。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新赛棉业、吉棉通开立了募集资金临时补

流专项账户,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河兵团分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新疆新赛棉业有限公司30748901040016640800.00公司双河兵团分行新疆吉棉通农业科技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307489010400166576341150.27

限公司限公司双河兵团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主体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主体(即子公司:新疆新赛棉业有限公司、新疆吉棉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河兵团分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如华、郭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3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1.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供报备监管机关使用。

特此公告。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7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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