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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赛股份: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9 查看全文

现代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现代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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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考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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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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