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5]第36号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月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写字楼2A座7层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5]第36号
致: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常娜娜律师、李柯迪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3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5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9日上午10点30分在新疆双河市经济开发区新赛股份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
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网络和现场投票情况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69人,代表股份数为287,312,2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4192%,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1人,代表股份29,068,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268人,代表股份258,243,4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4192%。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疆赛里本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高管人员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股东表决表》《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网络和现场投票情况的统计数据,上述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柯迪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