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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1(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或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七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交

流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

2(一)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渠道,例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等;

(二)组织召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通过多渠道建立沟通机制;

(三)搭建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栏目,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运用新媒体平台、上证 e互动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沟通工具;

(五)公司其他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沟通交流方式。

第九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公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等向公司提出咨询和建议,公司将及时查看并予以回复,并积极办理、依法处理投资者的相关合理投诉。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但不得提供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并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3(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将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前进行事先公告,尽量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有关具体流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争取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积极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4以及管理层;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二十三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根据需要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5(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接受调研事后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工作人员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

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6(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公司将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必要情况下,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机构协助策划和处

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可代表公司作出发言。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系统性培训,也可以组织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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