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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

能力,完善法人治理架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与 ESG 战略规划及目标,识别 ESG 相关风险、统筹 ESG 管理工作,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并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1名。

第四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

副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支撑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工作资

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一)研究和拟定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管理的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社区关系、生态环境、资源循环利用、气候应对、尊重人权、多元化、反贪污与反腐败、风险管理、供应

商管理等的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保与国家战略、国际标准相契合;

(二)定期审查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执行情况,评估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分析关键指标完成进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评估公司在可持续发展领域面临的风险与机遇,指导管理层制定风险

应对策略,监督落实防控措施;

(四)审核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议其他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重大事项;

(六)关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事项的重要信息,研究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公司应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原则上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务,可以豁免前述期限并采取灵活会议通知模式,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咨询人员

2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或会议纪要(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建议、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同时有中英文版本的,若中英文版本产生歧义,则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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