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49股票简称:厦门钨业公告编号:临-2022-103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就原告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诉被告江西
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及第三人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三虹”)、
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4年11月28日江西巨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该股东会决议系关于江西巨通2014年12月26日增资扩股及相关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一审判决后,江西巨通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九江市中院”),请求判决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刘典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及改判驳回武宁天力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九江市中院受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江西巨通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及厦门三虹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院已裁定该案由江西省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
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案基本情况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9-028)予以披露。
关于本案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已在2020年1月22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04)予以披露。
关于本案二审判决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20年7月8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61)予以披露。
二、本案再审审查情况
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及厦门三虹不服,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2019)赣0423民初676号”1《民事判决书》和九江市中院作出的“(2020)赣04民终718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驳回刘典平的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改判驳回武宁天力的起诉或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再审被申请人刘典平、武宁天力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2年11月28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福建稀土集团已收到江西省高院送达的“(2021)赣民申1061号”《民事裁定书》。江西省高院就本案作出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江西省高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本案对本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预计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1.福建稀土集团于2022年11月28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
2.江西省高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2021)赣民申106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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