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同时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
(一)信息采集: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组织并参加公司重大会议;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
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组织公司重要信息披露文本的编制,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沟通;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与权利保护: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六)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保持良好关系,建立畅通、高效的沟通渠道;
(七)媒体合作:维护、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信息平台和渠道;
(九)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或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具体依照公司《突发风险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和邮箱;(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咨询热线电话;
(八)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一)路演、反路演;
(十二)其他
第九条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安排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视情况适时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积极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七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第二十三条公司以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
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